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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老有所依能为自己选定监护人吗?

2018-01-27潘家永

金秋 2018年5期
关键词:养子侄女民事行为

编辑同志:

我今年70岁,早年未娶,只收养有一名养子,养子早已成家。几年前,我生了一场大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养子的照料和慰藉,可他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时常打骂我、侮辱我。我气愤之下诉至法院,跟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我的日常生活由侄女照料。由于侄女对我很尽心,我现在想与侄女约定由她担任我失能后的监护人,把自己的晚年托付给侄女。请问,这在法律上允许吗?

读者:赵国胜

赵国胜读者:

你现在可以为自己选定未来的监护人,提前规划自己的晚年生活,让自己老有所依。以前,法律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如今,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已经纳入到“被监护”范围。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规定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也被称为意定监护,是为保护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无法处理事务所设。《民法总则》第3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可以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对被监护人事务的管理和辅助,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欠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法律后果,帮助和辅助被监护人形成意思决定或者实现意思决定,从而最终实现其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协商确定的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能够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你信得过侄女,现在可以跟侄女协商,书面约定在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女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帮助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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