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就“过上了”雇用“陪床保姆”须注意
2018-01-27王景龙赵庆坤
金秋 2018年5期
文/王景龙 赵庆坤
“白天愿意干啥干啥,晚上陪聊陪睡,每月五百元”。“白天帮做家务,陪聊天散步,晚上陪睡每月一千五百元”。“洗衣服做饭包揽全部家务,晚上陪睡,白天闲暇时间陪着遛弯,每月二千五百元”……一些七八十岁丧偶的男性老人,为了解决洗衣服做饭等家务问题、为了解决聊、遛、睡等感情问题,不少采取了雇“陪床保姆”的方式。通过雇保姆解决“家务”和“情事”问题,与登记结婚相比“简单便捷”,说聚就聚说散就散,没了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相互继承财产义务,没了日后的家庭诸多纠葛。整天忙工作、忙小家,无暇侍候顾及老人的子女,一般对老人雇用陪床的事不过多干涉。
修改后的《婚姻法》去掉了“同居”前的“非法”二字。对具备结婚条件的异性同居采取了不鼓励、不干涉态度。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对此事也不过多过问。
因为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老人雇用陪床保姆,通过此办法解决“家务”“慰藉”等实体的、感情的问题,为防止纠纷发生,以下一些事是要注意的:
“服务项目、时间”没写清,薪金数额起纷争
退休干部老谢年逾八十,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雇用来城里打工的独身五十岁女性周某做了“陪床保姆”。说定每月工资1300元,又干家务又陪床。周某买菜时和别的“陪床保姆”唠,觉得干同样的活,做同样的事,人家每月工资都在2000元左右,自己从谢某那拿到的太少了。于是以服务项目没有规定,不给谢某洗脚、剪指甲了。服务时间没有规定,周六、周日要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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