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探析
2018-01-27魏薇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18年7期
魏薇 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一、园林绿化企业法务管理现状
与工业企业相比,园林绿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出现的时间较短,市场进入门槛较低,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相对不高,加之主要提供的是社会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经营风险相对较小,由此导致园林绿化企业法务管理体系建设总体上不太完善,有较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2002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每三年制定一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目标,在此推动下,中央企业及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逐步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打造出一批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但园林绿化企业普遍规模体量较小,市场化程度较高,鲜有跻身央企和地方重要国企行列,在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上普遍较为滞后,在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业务合同法律审核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
(二)法务管理机构不完善
除少数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外,大部分园林绿化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务管理部门和法务管理岗位,无专职法务人员,也未聘任常年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外企和大型民营企业普遍设立法务部门相比,在法务机构建设的顶层设计上差距较大。
(三)经营管理层重视程度不够
企业的营利性质和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负责人体制导致了企业法务的边缘地位,经营管理层往往重业务、重经营、重效益,而对于服务、保障和参谋性质的法务管理、风险防范重视程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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