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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2018-01-26吴奇蔡雯飞

卷宗 2018年3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基金环境

吴奇 蔡雯飞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并非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简单对接,而是立足于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使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更加注重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并非目的,而是一种督促手段。

1 拓展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环境修复措施的完成并不等于受损的环境已完全恢复。实施修复措施后,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才能体现效果,所以定期检验修复效果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产生的检测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也因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将事后检测及鉴定评估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中,既能够使受损的环境得到更为全面的赔偿,也能强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填补无人为环境损害赔偿事后监管工作承担责任的漏洞。此外,对于遭受永久性环境损害后的生态环境更为脆弱不堪,很可能进一步恶化或再次遭受损害,必须对此进行维护和检测,应明确将这部分费用划入永久性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受损环境面临损害危险时,应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消除风险,预防措施费用也应纳入到环境损害赔偿范围。2017年高法《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预防措施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调查评估费用。其中,恢复费用,限于现实修复实际产生和未来修复必将产生的合理费用,包含制定、实施修复方案与监测、监管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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