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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研究

2018-01-24郑旭东

黄河之声 2018年20期
关键词:音响表演者音乐作品

郑旭东

(武汉音乐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0)

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应根据什么标准评价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对音乐表演活动的评价是否存在客观标准,如何看待评价结果呢?因此,研究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对音乐表演艺术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

艺术界普遍认同的关于音乐价值的研究成果表明:音乐价值实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音乐是精神的载体;另一方面,音乐的价值表现于其形式上的直接价值和依靠某种非音乐因素的“派生”作用而呈现出来的精神内涵价值。即从价值的角度来看,音乐是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的双重性载体。格伦.海登认为,通过音乐表演活动“派生”出来的精神内涵是音乐的间接价值,是音乐真正的内在价值。因此,我们认为针对某音乐作品的音乐表演活动,其艺术价值主要取决于该表演活动所呈现的音响特征中蕴含的精神内涵。

二、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标准

根据马克思主义音乐价值观,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应该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一标准以社会对音乐表演活动的合理需求为依据。这一合理需求对音乐表演活动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社会发展对音乐表演活动的需要,即音乐表演活动要满足建设社会精神文明的需要,二是先进人民群众对音乐表演活动的需要,即音乐表演活动要满足先进群众对音乐表演活动的需要。

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标准以社会发展和先进人民群众的审美需要为依据,从这一点看,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标准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不同,先进人民群众在各个历史阶段所处的地位不相同,不同的认识主体的认识水平和审美需要也不同,这就赋予了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标准相对性。因此我们认为: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标准的本质特性是客观性和确定性,其中包含着相对的主观的因素;其客观性和确定性就是,无论社会如何变革和发展,其价值标准总是以社会发展需要和先进人民群众需要为基础。

三、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评价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对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评价是认识主体根据评价标准,对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进行主观判断的过程。这一过程以认识主体对音乐表演活动的科学认识为前提,以社会发展需要和先进人民群众的审美需要为客观依据,是评价主体的主观意识与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客观标准啮合程度的鉴定过程。这一过程不是纯粹的评价者的主观判断,而是评价者主观意识与客观评价标准的统一。对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评价的尺度:应用两杆标尺来量度,一杆标尺是世界音乐文化的先进水平,一杆标尺是先进人民群众对音乐表演价值的内在需求。

在前面论述中我们已提及,因先进人民群众对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内在需求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其中包含着相对的主观的因素,因此,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评价还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对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评价,通常以评价主体的经验判断为基础,因为音乐表演活动是通过音响组织,对音乐作品所蕴含的“内在秩序和复杂结构”直观地表现出来,大多数欣赏者(专业人员除外)无暇也根本不具备对作品的结构和表达技巧进行理性分析的能力,往往凭直观的经验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对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的评价离不开评价主体的想象,因为音乐表演活动呈现的音乐作品中所表达的思想、抒发的情感、被唤起的形象,评价主体必须依靠想象,通过重构才能获得。

四、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的充分展现

对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进行评价,犹如齿轮的啮合,音乐表演者呈现的音乐作品样式与评价主体理想的样式吻合得越好,评价主体对其评价就越高,反之则评价就越低。而音乐表演活动,对作品的处理位于评价主体的“意料之外”而又在“情理之中”时,犹如齿轮啮合时添加了润滑剂便啮合得更好一样,其艺术价值才能充分地展现出来。

(一)音乐表演活动中的“情理之中”

从人类活动的目的和任务来看,音乐表演活动是通过音响形式,将作曲者创作的书面曲谱与听众的音乐审美价值标准建立联系,因此针对某具体音乐作品的音乐表演活动,应符合创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情感成为对音乐表演活动审美评价是否符合“情理”的标准之一。

由于人类共有的心理、生理特点及认识规律动,人们对音乐表演活动的组织与审美评价存在着共性。其一,音乐表演者在组织音响感性样式时存在一定的共性,正如亨德米特说的:“音乐无他,张驰而已”,在音乐表演活动中,不论是整体安排,还是音色组织都离不开对比;其二,评价主体对音乐作品的审美评价中,存在客观的共性,比如,紧张与松弛是音乐审美体验中主要的心理现象,在音乐审美中形成一对相互依存的范畴;第三,在音乐表演活动中,不论作曲者将创作意图隐含在乐谱中,还是隐含在背景资料中,审美主体对作品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共性的普遍的认识,例如人们可从肖邦《革命练习曲》中感悟到苦痛、悲愤、抗争等风格。这些共性成为对音乐表演活动审美评价是否符合“情理”的又一标准。

总之,我们认为,从音乐表演活动的音响特征来说,“情理之中”要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符合音乐作品的内在规定性,即要符合乐谱和音乐背景资料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情感;二是音乐表演活动所呈现的音响样式要符合人们心理活动的认识规律。

(二)音乐表演活动中的“意料之外”

音乐表演活动中的“意料之外”就是指表演者呈现的音响样式超出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其对音乐作品的个性化处理让评价主体始料不及,或者说音乐表演活动呈现的音响样式是超常规的,甚至是“偏离”的。“意料之外”是对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由于音乐乐谱文本的标记具有空缺性,音乐表演的音响特征因素与乐谱标记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且有的乐谱标记还具有多义性,许多音乐符号标记在转化为音响过程中可能有多种的含义,在进行表演活动时还需表演者根据其自身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对音乐作品的音响特征进行个性化构思、设计与呈现。音乐表演活动的个性化特征主要表现在表演者对音乐作品的速度、力度、音色等因素的把握与处理上。因此,音乐表演活动在追求“情理之中”效果基础上,还需要达到“意料之外”的效果。

如果表演者对音乐作品缺乏“意料之外”的音响处理,而始终处于评价主体的预期之内,就会让人感到平淡、枯燥、乏味,难以激发继续欣赏的兴趣,音乐表演活动的创造性就难以展现。因为乐谱对于音色及其变化等问题的标记,“无论作曲家把乐谱写得多么详尽,用了多少表情术语,都没有办法记录出音乐的内在律动和微妙变化,更没有办法记下蕴涵在音乐作品中的种种情感和情绪。”

为充分展现音乐表演艺术行为的创造性,音乐表演者必须在对曲谱文本充分理解基础上,进行再加工、再创造,即表演者应根据自身的个体因素(包括个性、时代特征、地区差异、审美情趣、审美经验、审美理想等因素)理解音乐作品,通过音色、速度、力度等表情因素所做出个性化的处理,让音乐作品呈现出具有独特意味的音响样式。例如:对于一个上行的音级,随着节奏的不断密集和低音声部同向进行的加强,一般的评价主体可能做出最高点应属最强音的预期,然而,如果音乐表演者反其道而行之,而采用渐弱的力度进行,在最高点变为最弱,创造一种飘然而去意景,这一力度处理就超出了评价主体的审美预期,达到“意料之外”的艺术效果,给人一种新奇的感受。

五、结语

本人通过多次参加武汉音乐学院组织的音乐表演艺术实践活动,在研究大量关于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参考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十多年学习音乐表演知识的感受和经验,对“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进行了初步研究与探讨,不足之外恳请阅读到本文的诸位大师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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