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安检
2018-01-23胡利明
南都学坛 2018年1期
胡 利 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全面依法治国迫切要求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司法的重要目标是追求公正。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正底线的最后防线,外观上需要主动维护公正形象,内核上需要维护法治公正,而主动追求公正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更不能例外,要主动检视自身存在的公正性问题,应当还体现衍生于司法程序之外的行政程序。但是,现实“司法”生活中的“法院安检”是普遍性社会事项,法律上处于人民法院职业司法程序之外,物理上处于人民法院门槛之外,存在于司法审判程序之前,难以完全有效融合现代法治精神。
一、法院安检的功利价值
功利价值是中国社会事项的首要考虑要素,以是否对自己有效为价值判断标准,以是否有效有用为执行标准,以是否根据自我标准的“合法”为衡量基准。法院安检是迫于现实的安全的临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安全,现实在于法院的安全压力,理论在于诸多功利价值,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实施安检的源泉。
(一)事实有用性价值
法院安检是中国法院近年来发生的普遍现象,所有进入法院办事的双方当事人(司法专业人员除外)都必须先通过安检设备并且经过安检人员检查之后,确认没有人身潜在危险才能进入法院办公场所。其实,法院安检的功利价值外观体现为事实有用性,具体来说即:以行政实用性为可行性判断标准,以领导满意与否为合格性判断标准,以现实有用性为“合法”判断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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