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法治保障的地方立法比较与思考
2018-02-05赵玄
南都学坛 2018年1期
赵 玄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纪检监察办公室, 北京 102617)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新一轮改革进程正式开启。随后,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这一事实被载入其中并作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首要举措。2015年4月,国务院相继批准设立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被视为我国自贸区建设开始步入“2.0”时代的标志。2016年8月,河南等7省市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申请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则标志着自贸区建设由单极到多点的进一步推进,并且有望打造出自贸区“3.0”的时代。在“改革须于法有据”的法治思维指导下,前两批自贸区从批准设立到正式运营均经过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特别是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省市很快出台了相关地方立法,为自贸区的规范有序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的重要前提。当然,这也对深入了解分析自贸区法治保障也提供了基本素材,通过比较四省市的有关立法,可以在立法模式、依据和内容等主要方面梳理出当前我国自贸区法治保障的大致轮廓,其中的经验和不足对新设立的自贸区立法而言很有借鉴意义。
一、自贸区地方立法的模式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划出若干地方建立的自由贸易园(港)区,有别于世界贸易规则体系下国家间或地区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区[1]。这就决定了本文所谓自贸区的“于法有据”中的“法”限于中国之内,从目前的实际立法情况来看,主要是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来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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