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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反思刍议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立功立案

洪 镭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048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及问题

(一)立案方面

目前,职务犯罪的第一步体现在立案方面,有的因为案件小不立案,这种现象已经很普遍。这种现象与有关人员故意把立案的标准提高有关。根据刑法,如果贪污受贿的金额达到3万及以上就可以检查立案,进行惩处。可是很多地方检查机关例外,他们会制定一个更高的金额作为可以进行立案惩处的标准。比如有的司法机关会将六万元定为贪污、受贿立案的标准,这样就降低了职务犯罪进行立案的标准。很多的犯罪人员就不会被立案,在违反法律的边缘游走。

(二)刑事处罚的轻重方面

众所周知,在法律中提倡自首与立功。根据近三年的数据,某地一共判处了100件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自首的案件就有84件,占总案件的84%;立功的案件有10件,占到总案件的10%。在许多案件中职务犯罪人员被认定成自首与立功,就减轻了许多案件本应该接受的处罚。对于这种贪污受贿的行为,犯罪人员肯定会非常小心活动不被发现,如果被发现的也会被认定成自首与立功减轻罪行,可是也不排除有人有悔改的心态,但是这种人比较少。

(三)刑事处罚的执行方面

职务犯罪人员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和威信。职务犯罪不仅是一种对中国法律进行亵渎的行为,也对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它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更加负面,本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惩处。但是犯罪人员的身份均比较特殊,所以减刑的现象经常发生。有数据表明,犯罪人员减刑或者假释的几率达到100%之多。这种现象加剧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反思

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原因很多,有犯罪人员的素质问题,也有立法不严的问题。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犯罪,都对社会与人民和谐造成不良的影响。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引起深思。

(一)职务犯罪行为挑战刑法的威严

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真正目的进行惩处是为了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单纯地进行处罚。国家在制定刑法时,应该考虑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加大惩处力度。对于想要进行犯罪的人也是一种威慑力,来增加他们的惧怕心理,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犯罪人员进行犯罪时,一定经过经济与法律之间的考量,如果利益比付出的代价大的话,那些人才会去选择利益而触犯法律。

(二)轻刑化影响了健康的法律文化

刑法的作用是通过严厉的惩处对犯罪人员进行处罚,也可以起到对潜在犯罪人员进行教育的作用,以达到从根源上解决职务犯罪的目的。但是,轻刑化改变了法律本应有的惩处力度,严重改变了刑法的重要意义,将法律置于舆论之地。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感受到了不公平,可能会增加违法乱纪的行为,也大大地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国家的信任。所以轻刑化的处罚手段可能会导致不良的案件持续发生,对当代的青少年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健康的法律文化。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刍议

(一)转变对刑法的看法

最近几年,在其他国家新的刑罚手段逐渐生成,已经出现了自由刑等刑事处罚手段。这些手段的诞生也表示着刑法在发生着轻刑化的改革,但是从世界的发展来看,刑事处罚正在向轻刑化的方向发展。轻刑化也只是一个概念,对于刑罚的轻重还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考量,不能只是盲目地越轻越好,对于犯罪人的刑事处罚还需要满足当代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能否接受。因此司法人员必须转变观念,司法人员先要转变观念,才可以减少职务犯罪的现象发生。

(二)修改立法中的弊端

修补立法中的漏洞,可以从根本上制止这种行为,使职务犯罪受到应有的惩罚。立法机关应该构建更加严格的法律,以防出现投机取巧的现象。工作人员应该从根源上杜绝官员与人民群众的不公平对待,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应该降低判断犯罪的标准,对犯罪行为严加惩治。只有这样才能使潜在犯罪人员心理惧怕,降低犯罪率。

(三)对司法环节进行完善

如果想彻底改进轻刑化的现象,应该完善司法环节。如果只从立法方面并不能有效地改善轻刑化,应该配合司法环节才可以。只有工作人员跟着司法环节同步进行,这样才能实现立法改善的意义。司法人员只有心中铭记刑法,对职务犯罪现象严惩不贷,才能对轻刑化现象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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