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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同人权利利益

周 庄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一、同人作品的概念

同人作品意为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及其产物。①简而言之,其核心即为“对已存在作品的二次创作”。只要借用了其他作品的人物形象或其他设定,一般都认定为同人。在法律上如何对同人作品进行定性,存在一定争议,我们应当区分其与剽窃行为和演绎作品的区别。

(一)同人作品与剽窃行为的区分

同人作品与剽窃行为所得结果都是以已存在的作品为基础,也就是说利用了原有作品进行了再创作,但是两者区别在于原创性上的差异。同人作品中能看到原作的人物形象以及思想精神,同时有同人作者的自己创作的部分存在,最重要的是同人作者承认自己的作品是由原作衍生而来或是向原作致敬所作,即承认同人作品与原作的联系存在。而剽窃作品则将他人的智慧成果据为己有,拒不承认对他人作品的借鉴。

(二)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区分

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之间有借鉴性和衍生性的共同点,但也不能说明它们二者相同。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从其创作方式可知,演绎作品依托原有作品程度较高,所以同人作品是否是演绎作品,需要在其对原作保留的量上来进行区别对待。②如果该同人作品是以原作的人物形象、背景设定为基础再加上自身的独创部分所形成,能从中感受到原作的精神成果,此同人作品可算作演绎作品。而有些同人作品仅仅借用了原作的某些素材,进行了大幅度的创新,形成了一部完全不同的、全新的作品,即原作保留的量极少,则这部同人作品就不能归类为演绎作品。比如2002年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其中登场人物来自于金庸笔下的经典形象郭靖、黄蓉、乔峰等,但背景从武侠世界搬到了当代大学校园,除了人物形象以外从中已很难看到原作的情节结构。所以同人作品在涉及到侵权纠纷时,应当区分演绎作品和非演绎作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者著作权的冲突

(一)人身权

1.署名权

同人小说或多或少在一定程度上都对原作有依附性,比如人物塑造、故事架构、情节安排、原作名气等,所以无论是演绎性同人小说还是非演绎性同人小说,都应当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这方面欧美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在作品开头一般会发表一个放弃商业权利的声明,在声明之中都会提到原作者,比如:“弃权声明:哈利波特系列及其一切人物情节属于JK罗琳,但这个故事属于我。我不以JK罗琳小说的同人故事赚取任何金钱利益。”③当今中国网络上的同人作者很少在文章前有做类似声明,但他们一般通过在原作专门的同人版块发表文章,或是标题上标明原作的名字的方式表示文章的衍生来源。无论以何种方式表示,同人作品的衍生性使得其应当标注原作者姓名,否则就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权利。④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了这种权利,并在第46条第4项中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歪曲、篡改作品,不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而且可能损害作者的人格和声誉,从而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⑤因为虽然歪曲和篡改行为的对象是作品,但作品反映的是作者的价值观和精神面貌,如果歪曲、篡改的后果传播开来,势必让大众对本来作品的价值产生误解,进而影响原作者的个人形象和评价。比如05年一位哆啦A梦同人作者被起诉,因其画了一本名为《哆啦A梦大结局》的漫画,画中哆啦A梦因为电力耗尽而不再运作,而大雄为了让哆啦A梦能重新活过来,努力钻研成为了机器人专家,最终成功复活了哆啦A梦。该作者在网路上获得广泛关注后擅自将其出版获利,进一步扩大了其影响范围。原作者及版权公司将其起诉,因为这种同人行为严重影响了原著的形象,使很多读者误以为这是原作的思路和走向。时至今日,搜索“哆啦A梦 大结局”时,依然有人把这个结局当作真正的大结局在传播,可见其影响之深远。

但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无限制扩张。因为是否影响作品完整权由作者认定,为了防止作者滥用这一权利而导致妨碍到一般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要达到有损作者的正当的精神利益或人格利益的程度,才能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著作权人才能追究对方侵权责任。如果同人作品只是与原作在艺术风格、背景架构以及精神内涵上有所不同,则不能一概而论为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二)财产权

同人作品的存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不以其谋取商业利益,即使同人作者有时会将他们的作品制作成成品在网路或者“同人展”上进行售卖,数量也很有限,破千已是极少数,重在交流而非获利,几乎不可能会与原作产生市场竞争、影响原作经济利益,反而会对原作起到免费推广宣传的作用,也正因为此,原作者一般很少追究同人作者法律责任,有的甚至会鼓励同人创作。像上文中所提及的“哆啦A梦同人侵权”事件,也是在该同人作者将作品商业化后才受到原作者责任追究。

不过,也并非所有的同人作品都不能商业化出版,因为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并不是永久的。如果原作的财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已过保护期限,该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故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财产权的问题也就不再成立。如电影《大话西游》和小说《悟空传》都是对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记》进行人物形象或情节的借用衍生而来,而《西游记》早已超出了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所以这两部作品的出版发售都是合法的。

三、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价值——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并刺激知识创新,同时促进大众接触、学习、传播知识和作品,而这两个目的要同时实现,必须处理好垄断和公益之间的关系,在赋予作者的权利和赋予作品使用者的权利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既能鼓励作者不断创新,让其有动力源源不断的创造出新知识、新思想,同时也不妨碍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传播,不会导致知识资源的过度集中,阻碍知识普及。笔者之所以认为应当对同人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正是因为这样符合著作权法贯彻的利益平衡的理念——同人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还要注意到,同人作品也会受到侵权的困扰。

(一)同人作者与原作者之间

同人作品之所以能在版权争议的灰色地带中顽强生存下来并蓬勃发展,这与原作者和出版商的默认态度直接相关。同人能起到免费推广宣传的作用,由于常常更贴合消费者的兴趣,能在最短时间内抓住原作的精髓并吸引其他没有接触过原作的人,让他产生去消费原作的欲望,它的效果甚至连官方花重金做铺天盖地的宣传都比不上。部分同人作者有其庞大的粉丝圈,有些官方出版商常常会联合一些圈内知名同人作者在社交网络发布一些消息或举办一些活动,同人获得了关注和发展,官方获得了利益和人气,二者双赢,这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同人作为不可或缺的一方,其著作权也应当得到保护,否则很容易遭到原作者的“过河拆桥”。

(二)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

同人圈常常是很多原创作家和漫画家成长的摇篮,日本很多出版商也在同人作者中发掘有潜力的新人,促使其成长为真正的原创作家和漫画家。艺术创作的起步往往是模仿,而同人这种兼具模仿和创新的创作方式很能吸引人,起步较容易,同时也为各位作者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切磋的平台,在同人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的语言功底或作画能力,著名的日本漫画家组合CLAMP、漫画家高河弓等都是凭借同人起家。我国现在正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动漫产业作为一个重要阵地,应当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创新的关键在于人才,给予同人作者适当的发展空间并积极正确引导,是培养动漫相关人才的重要渠道。如果过度强调原作著作权不可侵犯,则不利于动漫人才的培养和成长,进而影响我国文化产业的崛起,这也与著作权法的实施目的相违背。

(三)来自第三者的困境

由于不少同人作品的创作水平很高,但同时又处在版权保护的尴尬地带,使得这些作品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不少同人作品被一些广告公司或策划人员看上,将其改头换面甚至原翻不动地用于商业用途,而当同人作者试图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对方律师会以“你的作品本身就没有版权,所以我们拿来使用不会对你造成侵权”来反驳,使得同人作者没有自保能力。为了防止这种利用立法空白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继续出现,应当完善对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四、同人作品的保护措施建议

(一)著作权者默认

这是现今同人界普遍适用的方法。由于越来越多的作者在理解了同人的创作特点以及带来的利益后,都对同人作品采取一种默许态度。在同人起步比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同人作者都自觉遵循着长久形成的惯例,尊重原著形象,禁止商业出版,只在特定交流区内发表和沟通,在作品开头发表弃权声明,在外界监督和自我约束中形成了良性发展。既维护了原作者的权益,也使得外界能够默认同人的存在,鼓励创作。这种版权者与同人“心照不宣”的约定使得不用法律的介入,在诉讼、合同上浪费大量的资源,就能使二者相互促进,获得双赢局面。因为一旦有一方打破平衡,版权者不给同人留一丝余地或者同人无视版权者的利益得寸进尺,则会两败俱伤。这种已有的处理同人问题的自律经验,值得我国正在发展的同人界借鉴学习。

(二)CC协议

Creative Commons,通常被称为CC协议,中国大陆将其称之为“知识共享”,是为了打破传统著作权的极端保护模式所建立的一种创作授权方式。它将几种核心权利梳理出来,加以组合,创作者可自由选择组合,以决定保留何种权利、分享哪些权利,与其是“不清不楚”的微妙关系,不如把自己的接受限度公布。这四种核心权利分别是:1.署名:必须提到原作者;2.非商业用途: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3.禁止演绎:不得修改原作品,不得再创作。4.相同方式共享: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由于署名权基本不可能有授权者愿意放弃,在Creative Commons 3.0版本中成为必选项,而3、4这两项权利互斥不能共存,于是最终形成6项组合:1、1+2、1+3、1+4、1+2+3、1+2+4。这样一目了然,方便原作者管理和规范同人行为,同人作者也有规律可以遵循,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三)各大同人网站规范操作

网络是同人产生和交流的主要平台,因此规范同人行为的操作也应当依托网络进行。同人作者交流常常在原作品的相关网站或是专门的同人网站上进行,这种聚集也为同人的规范提供了便利。在游客能自由浏览的网站应当发布同人必须遵循的规则,并将该帖永久置顶高亮,使得进入这个网站的人都能了解到同人的行为规范。而对于注册准入的网站,在注册步骤中应设置两个步骤:1.“同人行为规范”这一环,类似于软件安装时的同意条款,并设置时间限制,一定时间后才能点击“下一步”,体现其重要性,防止被注册者忽略;2.“同人规范小测试”,设置同人行为规范基本知识相关选择题,都是进行同人时应注意的最基本要求,5道左右,进一步加深注册者的认识。同人的世界应当由同人作者主动来守护,借鉴先进经验,从自律开始,逐渐获得外界的认可和理解,才能进一步争取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四)赋予同人作品被侵权时救济途径

以上的方法基本上能解决利益平衡中的前两个问题,但第三个问题——同人作品本身被侵权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这个法律空白只能通过立法赋予衍生作品被抄袭、剽窃时向对方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权利,才能解决。

[ 注 释 ]

①王铮.同人的世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3.

②李明江.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化工大学,2012.

③http : / / www. jjwxc. net / onebook . php? novelid = 1305582% 27,2017-4-24.

④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30.

⑤上引④,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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