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研究
2018-01-23李洪海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李洪海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阜新 123000
一、健全法律赔偿制度
(一)界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范畴
环境侵权行为是基于人身权益的基础之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当前,就其应当得到的赔偿范围应当界定为健康权、身体权以及生命权等问题,为了能够适当的弥补受害人,应当细化法律法规条文,并在其条文中对公民的环境权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在进行索要环境侵权赔偿时,其申请主体是自然人,不具有提出精神赔偿的主体包含有国家、法人以及其他单位。
(二)明确构成环境侵权的三要素
当前,使用与我国基本国情的,能构成环境侵权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明确了构成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即因果关系、精神损害结果以及环境侵权行为,当满足上述三因素后,才能进行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时,并不是以是否为主观行为过错,只要其行为构成环境侵权,对受害人的环境、财产以及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就可以认定为环境侵权,其实施主体就应该承当其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最终是依据环境侵权法,确定某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有侵权的实施,那么行为人就应该担负起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当行为人通过实际情况及相关实际证据作出对侵权行为的反驳并能够推翻侵权的论证,才能避免担负惩罚的责任。
(三)界定赔偿金额标准
所谓的环境侵权赔偿金额标准,本质是为了让各方利益得到平衡,环境侵权行为中涉及到精神范围,即涉及许多医学领域,所以对其的赔偿标准需要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士共同探讨来确定,用于参考的主要有三点:①综合评估加害方的经济实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