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浪费人制度的一些思考
2018-01-23白佼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白 佼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一、罗马法浪费人制度概述
“浪费人”制度最早规定在罗马法的《十二表法》中,《十二表法》第五表第7条c款规定:禁止浪费人管理自己的财产,并将其置于宗亲的保佐之下。从此条文中,我们得不出浪费人的概念及认定的范围和法律后果。罗马家庭,是单纯由权力联合在一起的人的团体,在这一团体中,一人对其他人行使权力。以实现比维护家庭秩序更高的宗旨。最初设置浪费人制度是为了保护浪费人的继承人防止浪费人将家族遗留的财产挥霍而损害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此从此项条件分析得出,如果浪费人挥霍的不是继承的祖产,并且本人没有继承人的话,那么就不适用浪费人保佐制度。到了共和国末期,家族制度在罗马国家中逐渐衰弱,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的殖民,使得罗马共和国成为了帝国,财富改变了罗马人,罗马城弥漫着奢侈、铺张和浪费。
二、浪费人行为能力的分析
对于浪费人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一般都建立了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禁治产制度,是指通过法院宣告而使某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从而使他们所作的民事行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罗马法中虽无行为能力一词,但是实际上已经存在,一般根据年龄、精神状况来界定,这也是大部分国家界定行为能力的方法。
行为能力制度是各国民法很重要的制度之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都依赖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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