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所有权”与“私有财产权”之辩
2018-01-22晏扩明
理论与现代化 2018年5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
晏扩明
摘要:“自我所有权”的概念有其自身的演绎和发展过程。立足于“自我所有权”概念自身的逻辑,就能够厘清自由至上主义对“自我所有权”与“私有财产权”的混淆使用,从而有力地批判自由至上主义对“私有财产权”所做的道德辩护。科恩基于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对诺齐克自我所有权原则进行反驳的同时,澄清了被自由主义混淆了的“自我所有权”与“私有财产权”概念,为人类社会的运行机制提出了一种可能的良序状态。不过,科恩仅仅是从个体出发去审视自我所有权下的私有制原则,缺乏一种从超越个体的人的“类本质”去看待该问题的视角。
关键词:自我所有权;私有财产;平等原则;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B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8)05-0083-08
一、从“自然权利”到“自我所有权”
启蒙运动以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相关问题一直都是政治哲学领域中的重要论题。进而,由“自然权利”引申出来的“自我所有权”问题更是成为当今政治哲学界的关注焦点。
“自然权利”观念深深根植于西方的自然法传统的理性论辩之中。西塞罗曾经指出:“大自然如此地构造了我们,因此我们可以同他人共享正义感并将之传播给所有人……那些接受了大自然馈赠的创造物也接受了正确的理性,因此他们也接受了法律这一馈赠,即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性。”[1]可以说,对于自然法的认知是伴随着对人的理性的认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理性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自然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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