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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的四种形式

2018-01-22王勇李勃

理论与现代化 2018年5期

王勇 李勃

摘要:权利一方面强调个人可以取得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基于共同体视角予以识别或理解。因此,对于特定权利就可从两个维度做出考量,一是权利性,即为权利强度,或者说权利界定与实现的可妥协性;二是团体性,意指社会共同体对于权利行使的对等义务要求的强度。以此二者为纵横坐标进行高低不同组合,就可以区分出自然性权利、均等性权利、增长性权利以及价值性权利等四种权利形式。如此归类权利,较之三代权利归类法、主要权利列举法等,更可以把握不同权利乃至不同代权利间区别所在,并可以接纳当代层出不穷的新兴权利,以及为解决复杂、多样的权利冲突提供合理、简捷的操作路径。

关键词:权利性;团体性;自然性权利;均等性权利;增长性权利;价值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8)05-0105-11

“权利产生和制约权力,权力保护与增进权利”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公理。但由于垄断权力行使的政府通常“只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一旦出手干预了,就无法知道会在哪里停止。是故,如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提出,良好政治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国家能力、法治和可问责民主三者间的平衡。善治良政必须注意到健全法治以规范权力的行使,践行民主以监督权力的运行,经由这两方面,捍卫和增进权利。

然而,权利并非一种抽象性、整体性的存在,保护权利首先即须明确权利的类属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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