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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责一致原则的论述

2018-01-22王海青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23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公务人员权责

王海青

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责任是权利的伴生物”,这种观点不仅仅意味着责任服从于权力,恰好相反,责任同样可以对权利的行使产生制约作用,对于行政责任的产生,其最大的作用就是监察与监督行政权利的运行。本文对权责一致原则从内涵、理论依据、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强调了权责一致原则的重要性,为权责一致原则的推行与实施提供了理论性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规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級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权利与职责的关系,体现了我国在公务员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大进步。对此,本文将关于公务员行为规范中的权责一致原则进行论述。

权责一致原则的内涵

所谓的责任,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即积极责任;另一方面指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其职责与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后果,即消极责任。权责一致是针对于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整体而言的,亦即责任主体所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应当同其所拥有的权利相匹配,也要对其由于权责不一致造成的消极性后果承担否定性的或者对其不利的法律制裁、惩处等。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责任的主体:在政治生活领域,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政府组织。法理学理论认为,责任应当最终归于个人,以个人为主,因为组织是通过个人而发挥作用的。现实生活中,有些决策或者权利行为会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与安全造成损失与危害,尽管这些决策或者权力行为是由集体共同决定的,但任何一项决策的实施都有其发起者,赞成者与执行者,因此责任的承担是可以追及到个人的,而错误决策的赞成者与该集体的最高负责人是难逃其责的。

2、责任的内容:否定性的或不利的后果[1]。权责一致原则中的责任是指对由于权责不一致造成的消极性的后果或者对责任主体不利的法律或行政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内容上讲,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所承担的后果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经济责任是指由于权利的不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的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损失,公务员要承担某种程度的经济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公务员要承担由于自身渎职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从性质上讲,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直接行为责任和连带责任。

3、过错责任制和无过错责任制的统一:所谓的过错责任制是指责任主体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只要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事实,不管责任人主观上有无犯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叫做无过错责任。现如今掌权当政的风险体现在我们不能容忍权利人的渎职、失职行为,也不能容忍其滥用职权、违法和以权谋私的行为,更不能容忍其在管理和决策方面的失误。对于掌握权力和行使权力造成消极性不良后果的,必须要依据轻重追究其责任。而对于身在其职,不谋其政,无所作为,没有政绩的公务人员也要追究其责任。对于掌权者,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是造成消极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无论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都将难逃其咎。

权责一致原则的理论依据

1、从政治学角度上讲,对于各种专门的国家机构与工作人员,在授予他们国家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规定其责任与义务。要确保掌权者正确行使其权利与义务,不仅要依靠公务人员内在的道德修养,还要依靠国家积极加强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更要依靠国家严格的责任与监督体制。可以认为权责一致是现代公共行政的一条基本原理。

2、从经济学角度上讲,现如今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领域方面逐步走向投资管理与责任统一的轨道。市场经济的规则之一就是投资者与管理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若发生由于投资失误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本现象,则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自行承担责任与债务。对于违法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等。

3、从法律学角度上讲,每一个公民或者法人,在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拒绝履行责任与义务或出现违法行为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绝对不允许任何公民或法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责任与义务。法律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每一个公民或者法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消极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履行权责一致原则的意义概述

1、规范公务人员行为,保障政府部门切实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全体劳动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基础上,享有着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并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这项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制提供了合法性保证,从根本上实现了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政府部门则对公共利益的实现负有不可推卸的公共责任。因为“政府是根据公共需要而产生的,其本身的合法性就在于它是被公众创造出来保护公共利益、调节社会纠纷的社会仲裁人[3]。”而政府效用的发挥是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公务人员来实现的。同时,公务人员被依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是实现这一效用的基础,但这并不代表公务人员享有的权利更为优先,而是体现为权利与责任的同等重要,协调统一。有权必有责,行使权力必须要做好承担责任的思想准备。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对公务人员与政府部门监察与监督的行政体系,从而实现对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保证公务人员处理任何问题都能本着权责统一的原则,对政府部门切实为人民服务提供保障。

2、明确权利与责任,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

现如今,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个部门都积极推进权责一致原则的实施,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甚至将一切工作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都落实到个人。这使得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与该承担的责任更加明了。伴随着作业分工的越来越细,权利与责任的落实更加明确,以前各个部门之间或者个人之间会经常出现责任相互推诿的现象,妨碍公务的正常运行,使行政事件的处理效率低下。权责一致原则的推行与实施,有助于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对于各个部门的公务人员,不仅授予其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其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去真诚的为人民服务。如果公务人员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其责任、甚至必要时刻不行使其权利或者任意渎职,一旦发生消极的或者对国家和人民不利的影响,只要法律事实已经存在,不管其主观上有没有犯错,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都将依法受到相应的惩处、制裁。权责一致原则的严格执行,使得每一个公务人员都尽力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从而加快了公务事业的运转,有利于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提高。

3、进一步强调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关系

明确行为责任是一切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我国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里,用责任约束权力,保障权力在法治的轨道里合理运行,是一种非常通行的做法。有一种观点指出“责任是权利的伴生物”,这种观点不仅仅意味着责任服从于权力,恰好相反,责任同样可以对权利的行使产生制约作用,对于行政责任的产生,其最大的作用就是监察与监督行政权利的运行。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保障权责一致原则的有效实施,其重要途径就是充分的发挥行政责任对于行政权利的制约与监督作用。只有把权利与责任进行合理的协议统一,才能保障公务事业的顺利开展。

实践证明,无论哪个领域,只要走上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道路,都能把问题解决的比以往更加顺利、更加高效。实现了权责的一致,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的责任意识,处理问题更加谨慎、认真,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下属公务人员的积极性。例如我国农村在过去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土地包产到户,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家庭,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同时由于对土地的精心呵护,也提高了我国耕地利用的质量与效益,从而很快的解决了我国人民的温饱问题。相反,对于没有落实权责一致原则的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其仍旧存在权利与责任不统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权责混淆、相互推诿的现象仍然存在。尽管之前我国对于公务人员有数不清的清规戒律,但贪污腐败、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奢靡等现象却屡教不改。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遵循权责一致原则,没有将职权与责任落实好,长此以往,就淡化了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由此可见,权责一致是我们必须要长期坚持推行与落实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才能保证我国公务事业与社会事业的平稳、顺利和高效运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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