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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能否支配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各方权责

2018-01-22单亚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期

摘 要 国际贸易术语能否支配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原告安徽A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B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的评析,来分析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约定的FCA价格条款,是否影响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货方和货代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 贸易术语 海上 货运代理 案例评析

作者简介:单亚娟,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36

一、案件概况

原告安徽A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A公司”)为与被告宁波B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物流”),C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物流”)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而诉至法院。原告安徽A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准备外销一批货物至加拿大,遂于2013年3月14日、3月18日、3月26日分三次将服装、毛巾等货物送至两被告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仓库等待从宁波北仑港出运,货物的国内运输、仓储入库、报关等委托两被告共同办理,全部货物国内收购总价值为人民币346381.23元。后因加拿大客户突然财务出现问题,无力支付货款,单方明确取消合同,导致外销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只得将货物全部拉回重新处理以减少自身损失,但遭到两被告的拒绝。两被告声称国外客户尚欠其部分费用未结清,故不同意原告拉回货物。虽经多次交涉,两被告始终未能同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进仓编号为KYNB1303161、1303160项下的全部货物并赔偿损失(以货值346381.23元为基数,按同期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5月3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返还货物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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