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航空器交易中违约信赖利益赔偿限额法律思考

2018-01-22戴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期

摘 要 富勒将违约赔偿的各种利益类型统一为“信赖”,明确了三种最基本的合同利益类型:返还利益、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的限制在信赖利益赔偿中存在诸多讨论。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信赖利益原则应以期待利益为限。而航空器作为一种特殊动产,由于较其他动产,其价值高昂,结构复杂,在交易中不仅具有特殊动产的共有的交易特质,自身也具有一些交易特点,当诉诸个案的时候,也出现过法院判决信赖利益远超期待利益的情形。由于航空器交易的特殊之处,将违约赔偿的数额限定于期待利益往往会造成不利于衡平双方利益的判决结果产生,故而在航空器交易违约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赔偿额度不应仍然单纯以期待利益为限,在不造成重复赔偿的情况下,考虑当事人缔约时的理性期望,做出特殊处理。

关键词 航空器交易 违约赔偿 信赖利益 期待利益 限额

基金项目: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通航空中游客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研究。

作者简介:戴畅,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航空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34

一、违约信赖利益赔偿限额的相关理论综述

最早对信赖利益真正進行系统概述的文献是富勒和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但对于期待利益应否成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富勒和帕杜对此基本持肯定意见,认为应当与德国法相似,即认为赔偿不应超过期待利益,但也认为对这项问题确立“绝对的规则”是不明智的,在违约“不可宽恕、情理难容”的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如果只是使结果达至被告履行合同的情况仍然会将损失转嫁给原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