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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践与思考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监所侦查监督人权

刘 珊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于解决审前羁押率过高的问题大有裨益。体现了“慎捕少捕”的刑事政策和“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将没有或者失去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触羁押,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强化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障。

一、现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的现状

羁押作为一种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必须在国家追诉犯罪的司法权力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之间保持平衡,达到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的。我国审前羁押率过高的现状,背离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成为刑事诉讼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应当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设计出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等一系列富含这一思想的制度。①然而,尽管长期以来各级司法机关开展了专项治理、集中清理等执法,却依然面临着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困境。羁押率的长期居高不下,也从侧面突显了羁押的适当性缺乏审查的问题。

(二)从个案进行分析,互借期限规避超期现象大量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非重大案件也被适用各种延长期限的规定,甚至办案部门之间互借时间,导致在押人员长时间被关押在看守所内,一旦判决却往往已接近刑满释放的期限。②此种“关多长判多久”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办案部门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所致,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办案人员在执法理念上依然偏重于打击犯罪,而对于人权的保障则相对忽视。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确立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的出台,解决了上述主体职能重叠的问题——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将监所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比较合理的。首先,侦监、公诉部门均带有控方职能。因此,其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时,可能会难以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而监所部门则相对更具客观中立立场,更能有效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其次,侦监和公诉部门的审查均具有阶段性,难以对整个未决羁押期间羁押必要性进行全程的审查和监督,而监所部门则更便于从嫌疑人、被告人进入羁押场所至判决之日进行全程地审查和监督。③第三,监所检察部门设有驻所检察室,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思想状况进行跟踪和考察,而侦监和公诉部门则缺乏有效的了解途径。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积极转变执法理念

随着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加强,作为执法一线的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对在押人员权利进行救济的意识,克服以往就案办案,忽视对在押人员权益的保障,摈弃构罪即捕的主导思想,树立“必要羁押”的理念,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主动性,变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常态,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损害。同时要有敢于纠错的勇气,一旦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纠正、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完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应用率均偏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模糊,未给出具体明确的标准,随意性较大,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便,令办案人员无所适从,使得符合适用这两种替代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适用。因此,应当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适用这两种措施的条件,即何种情况下“应当”批准,何种情况下“不得适用”,降低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三)严格监督制约程序

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的监督透明化。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由监察部门和检察委员会定期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在启动审查机制的同时,监所部门应当和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进行沟通,征求其意见。办案部门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核一次。同时,按照《规定》的要求,监所部门将审查情况、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途径及时通知本院侦查监督、公诉、侦查等部门。

[ 注 释 ]

①陈光中,刘林呐.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J].检察日报,2012-3-19.

②万春.刑诉法再修改对侦查监督的影响与挑战[J].河南社会科学,2012(7).

③洪浩,王莉.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2).

[1]向泽选.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与逮捕审查[J].人民检察,2012(12).

[2]卞建林.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2011(6).

[3]吴新平.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我国宪法的发展[J].法学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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