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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2018-01-22刘思遥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义务重构冲突

刘思遥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分析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大量存在于现实中,那么,二者为什么会发生冲突?其原因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价标准不同

法律不等同于道德,法律与道德只发生部分交叉重叠,使得在面对同一行为的时候,法律与道德的态度不一定相同。虽然法律有其伦理内涵,但是法律不能完全肯定和确认一切道德要求,这就决定了法律本身的一些规定不能够体现道德要求甚至偏离道德标准。比如,道德认为“杀人偿命”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当以法律作为行为评价标准时,该行为就是违法犯罪。二者有不同的评价标准,所以同一行为就可能会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之下得到不同的评价。

(二)目的价值差异

道德要求人们心中有一个“君子”标准,而法律则要求人们有一个中立标准,正因为对人的要求标准不一致,使得法律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因此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法律只管束和处罚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对于一般的不道德行为并不予惩罚,这与道德期望中的完全问责会发生冲突。托马斯·阿奎那曾指出,法律是为芸芸众生而制定,不应当以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作为出发点,而应当适应绝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法律只能禁止大部分人不为之的较为严重的恶行。道德追求的是圣贤之标准,法律则是常人之标准,因此二者之间势必存在冲突。

(三)法律的权利本位与道德的义务本位的对立

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强调的是义务的履行,而法律更多强调的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此一来,法律与道德就存在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对立。康德认为,人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其道德义务,亦即善意,道德意味着人们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前者是一种“至善至美”的道德,后者是基本的道德,两者都属义务范畴,只是层次不同。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更加认为道德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义务。比如,中国自古就有“助人为乐”、“舍己救人”,这些被认为是道德高尚的行为无一不是强调义务的。

二、中国社会法律与道德的价值重构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无法避免,那么在二者发生冲突如何合理处理以及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就变成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对此,正确的选择应是,以法为主,辅之以道德,以实现对其合理化配置,从而达到社会长治久安。

(一)法律价值的重构

新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赋予传统的法律内涵以现代化的新内涵,以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近代以来,法学家们逐渐将法律的研究重点置于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上,将法治的核心概括为“以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当代法律精神应当以法律至上为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必须是法律处于优先地位。法律优先的观念深入人心后,公民在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时就能做出理性选择,也更能接受司法结果,这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二)道德价值重构的要求

当代道德体系的重构,要求建立一套符合时代主题,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相契合的道德体系。首先,新的道德精神要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相协调。江泽民同志曾提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规范道德的外部行为,对超过一定界限的非道德行为予以惩罚,使全体公民明白非法行为亦是非道德行为,从而使公民在面对法律与道德冲突时不在一味盲从。其次,新的道德精神要蕴含中华传统美德。道德的重构要求重新审视传统道德,取其精华,弃之糟粕。例如传统道德中的义务本位思想就有其狭隘性,但是“与人为善”、“孝悌忠信”等思想就应当传承。

三、结语

法律与道德在现实中因为评价标准不同等差异性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在新时代背景下合理地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需要对二者进行价值重构,赋予传统的法律内涵和道德内涵以现代化的新内涵,从而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使法律与道德的社会作用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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