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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2018-01-22周祖范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周祖范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127

一、概念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在公司成立时,只要公司发起人具有全部认购出资总额的意思表示并登记于工商管理部门,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注册资本的多少,出资期限的长短,出资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等,都由公司发起人自主协商并登记于公司章程,国家不再明确限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立,大大降低了我国设立公司的标准,活跃了市场经济。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现实意义

1.顺应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

在全球化的今天,习近平主席一直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世界是联系的,各国都无法割裂而独自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各国都逐渐开放,迎接经济的共同发展。改革开放让我国融入了世界的发展潮流,跟上现代经济的发展模式。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逐渐放松对公司的准入门槛,活跃市场经济是时代发展的趋向。“新《公司法》修改实际上是给公司放权,实现公司高度自治,公司的运营与生存死亡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功能决定,公权力逐渐淡出,这完全符合私权保护的法理逻辑。”英美等发达国家早已施行注册资本零门槛了,不再对公司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等进行限制了,我国2013年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资本制度,既放宽了公司准入门槛,也规定发起人必须认购完注册资本总额。

2.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低门槛的公司资本准入制度极大的激发了大家的创业热情,使得现在的日注册企业数量达到原来的两倍多。李克强总理鼓励大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认缴制正是给了大家创新创业的新契机,更加充分的调动了社会的闲散资金投入到市场经营中去,也调动了国民的创新积极性,有效的缓解了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难的问题。也是带动了一些新兴产业的发展。能够让资金在市场中充分流动。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存在的问题

1.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缺乏力度

2013年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其中最大的改变就是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规定出资的年限、出资的方式、货币占出资的比例等。“过去大多数人持有的观念是,公司资本越高,公司信用才越好,并认为公司资本能够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障。说中国存在着资本信用的神话,并非夸大其词,也非危言耸听。”它给了公司发起人很大的自主权,却也使得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很大问题。有的公司注册资本很高,实缴资本却很少;有的就直接“空手套白狼”,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一旦破产就跑路;有的注册资本几元钱,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原则,只承担几元钱的责任;有的约定出资期限50年或者100年等情况,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很不稳定,降低企业信用。“正如江平教授所述‘资本信用一直被认定是企业的’支柱,亦是企业的灵魂。”

2.政府监管难度加大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不再规定最低限额,不强制出资期限,不强制验资证明,给了公司及市场极大的自由,《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都应当向社会公示。从国家强制登记到企业自主公示,但现实却是极少的公司会进行真实、完整的公示,市场存在很多“皮包公司”,虚假出资,跑路的,政府再想对其进行规制已经很难了。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一)债权人风险增大

1.股东出资期限的不确定

2013年的《公司法》规定,认缴制下公司发起人可以约定出资期限。有学者认为“改革实施的完全认缴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使得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期限不受限制,容易引起股东采用投机取巧的方式去规避法律,新制度不利于当今的经济发展”。就因为如此,很多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看起来是遥遥无期,甚至出现比营业期还长的,看起来是不违反规定,实则是在逃避出资责任。除了申请公司破产来使得出资期限提前到期之外,似乎没有其他使出资期限提前到期的办法了,但要申请公司破产,法院程序繁琐并且具有一定的标准,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的风险大大提高。

2.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征信系统才刚刚起步,现在各法院都建立了失信惩戒信息系统,但其主要是针对个人,或是判决拒不执行的公司,可以说对此公示的信息有限,数量有限。对于一个经营者来说,要选择一个合作伙伴或者是交易对象,其所要了解的信息远远不止公司是否违法,还包括是否具有违约记录,是否被人举报过,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在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情况下,信用评价是对一个公司最可靠的评价,也是选择交易对象最可靠的标准。

(二)债权人利益损害追缴机制不完善

1.公司催缴机制缺乏

“当公司发现任何股东未按时缴纳出资额,且规定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己到期,这时公司可以采取收债的方式,要求股东立即缴纳到期的认缴出资额。”这是美国在出资催缴制度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还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公司中,即使已达出资期限,对于未缴足的股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此也就不了了之。损害了公司的资产,也就损害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能力,也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的面纱”,也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名义实施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使自己获利,对此股东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存在四个方面:公司与股东存在业务混同、人员及财产混淆、股东的不当行为、资本显著不足。在认缴制下,资本显著不足这一条显然很难符合了,而这却又是认缴制下最大的问题-出资不实,很难衡量一个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资本显著不足。

四、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一)健全制度

1.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的公示是由公司自己上传公示网站,工商管理部门只有在接到举报或者进行抽查不合格或者不配合检查时才会予以处罚,这其中存在概率问题。在现实中,进行举报的多是利益相关者,也就是债权人最关心公司的信息,应当明确债权人对公司的部分信息的法定查阅权;加大对公司公示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建立起统一的公司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的行政监管。

2.健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使得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制度上确立下来,但是,要认定股东的不当行为依然存在难度,第一,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标准难以确定;第二,难以举证证明股东的不当行为。“公司现实中拥有的资本能够承担得起其所要从事的业务风险,则公司并不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反之亦然。资本不足主要是基于经济上的判断而不是基于法律上的判断。”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资本显著不足问题显的尤为突出。

3.建立公司注册资本催缴制度

公司资本催缴一般发生在出资期限已届满和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对认缴的出资额还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下,我国现阶段还未在制度上建立资本催缴制。在域外已有资本催缴制度的借鉴,以董事会为催缴主体具有其很大的合理性,催缴过程能够在公司内部解决,既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又能够避免更多公司因追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董事会是最了解公司的人,具有很大的便利。在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的出资期限普遍较长,实缴出资额普遍较少,因此资不抵债情况较多。“在认缴这一制度下,为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必须调整公司的资本制度,同时还要建立催缴机制,这会使得公司认缴的资本能够及时到位,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能够更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二)加强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对公司进行抽查和举报核查。注册资本实缴制下是对公司的事前监管,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应当加强对公司的事后监管。对公司成立以后的出资问题,信息公示问题,资产与债务问题加强监管。

五、结语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我国公司制度的一大进步,充分活跃了市场,解决了就业,也使得社会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现代的技术性行业也有了充分发展空间,创造了更多的经营模式。但事情都有两面性,其又使得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显得薄弱。美好事物总是螺旋上升的过程,我国的认缴制度也能在前进中发展,债权人利益也一定能够得到保护。

[1]趋振华,主编.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

[2]薛波.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债权人保护机制之完善[J].时代法学,2015(2):75.

[3]侯永兰.论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资产信用保障机制的构建[J].2014(6):85.

[4]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2003(5):110.

[5]江平.现代企业的核也是资本企业[J].中国法学,1997(6):29.

[6]王文宇.简政繁权一评中国大陆注册资本认缴制[J].财经法学,2015(1):50.

[7]沈四宝.美国标准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

[8]朱慈蕴,著.全球化与本±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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