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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常见侵权形式分析及法律保护

2018-01-22康燕飞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图文权利

康燕飞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国语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全球电子通信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希望,同时也引起了无穷的担心。可以说它就是在科技的发展下,带来的一把双刃剑,给版权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唯一的希望是在风暴中,版权不至于被击倒”。在科技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其给著作权带来的影响都是持着上述看法。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的普及能够给信息与知识的传播带来非常大的便利,但是这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升了难度。因此,在本文当中,将结合现代科技发展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讨与分析,进而通过总结提出应对方法与措施。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进行发布,因此逐渐延伸出新型的网络著作权,这一权利的内容与概念就是指作品的著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各项专有权利。相较于传统形式通过纸媒发表的作品,这种作品是借助网络介质来进行发表传播的,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是两者在权利的具体内涵上,是没有差别的,只是从纸媒延伸到网络媒介当中,但是比传统纸媒涵盖的范围要更广一些,它还包含了作者通过网络发表的作品的权利。

知识发展需要科技创新,科技创新要求公众的创新力和原创力,创新力和原创力要有一定的措施的保护才能有效的被激发;网络的普及为公众提供了便利的知识共享,但网络的高效,开放性,使得知识侵权也变得复杂和严峻。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创作者的原创力,确保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作者的原创力并平衡公众的合法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表现

传统的纸媒作品的著作权的形式较为单一,但是网络著作权更加复杂,这也就使得主体多样、侵权方式更加多元化,所以在侵权研究上也更加困难。从主体上来说,一般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网络服务者、网络管理者以及网络使用者;下面主要针对侵权方式来进行研究,分析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之上,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几种主要形式以及具体的保护方案与措施。

(一)因网络传播而侵权

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获取资源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作为信息传播和复制的强有力体系,也为侵犯知识产权创造了条件。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相关权利,如何平衡著作权和信息资源共享权,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通过简单的上传下载,复制粘贴,著作权人和公众各得其所,作品发布,资源共享,然而由此导致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这对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是非常不利的,也对作品的传播权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常见的因为网络传播而导致对著作权的影响主要从如下两个层面体现出来:

1.以谋利为目的,未经允许的上传下载

上传和下载是资源共享的简单有效的方式,但以谋利为目的的未经允许的上传下载则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这在实践中包括:未经允许,将权利人的网络作品以传统方式进行传播及未经允许,将权利人的传统作品借由网络传播。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对著作权的侵权。根据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可知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专项权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对作品发行权以及网络传播权解释为能够通过出售或者赠与的形式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和能够借助网络渠道将作品提供给公众的权利。从“韩某诉某度”案中可以看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之中亦有版权,亦要尊重版权。

2.非法运用破解技术,规避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

著作权权利人对于权利的保护,除了借助法律保护之外,还会借助于技术的保护,使用人非法运用破解技术,规避权利人的技术屏障,对权利人构成侵权。“某狐公司与某雷公司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中,最终法院的判决对于侵权的界定是某雷公司的确侵犯了某狐公司的著作权。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有“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有意利用权利人的作品而采用的某些措施与手段的,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破解对于原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而采取的行动与方式都称之为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在网络著作权的相关保护条例,其中明确指出在需要保护的网络作品上,权利人可以依法采用合理的措施维护,而一旦出现对于这些措施进行破坏的行为都称之为侵权行为。

(二)因链接而侵权

因网络传播而侵权之外,还有另外一种比较多见的侵权方式就是以链接的形式泄露作品。通过在网站中设置链接而有意或无意的侵犯权利人的相关权利。网站链接本质上一种网站推广方式,这种方式会将整体的作品通过共享链接的方式进行传播,这样在其他的网络上都能够看到关于该作品的相关信息。另外,在链接的形式上,也有多种形式,例如表层链接、深层链接与图文框链接。一般来说,表层链接是一种最为常见的链接形式,这种方式就是在得到被链接方的许可之后,与其主页相链接的一种行为。这种因为实际操作时,已经得到对方的认可,所以一般不会造成侵权的影响。而深层链接就是没有经过被链接方,主动与其主页链接的形式。深层链接不仅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其它方面的侵权。图文框链接一般来说就是在与其主页相链接的过程当中,会附加上一部分的图片或者文字,并且通过图文框展示出来,因此也就对权利人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威胁。

三、常见的著作权侵权的保护

(一)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保护

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的网络传播而形成的侵权提供了专门的司法保护。

北京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作品《神雕侠侣》的拍摄上,就曾与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产生了冲突,这也就说明网络侵权案例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也提醒了我们,需要加强对于网络著作权的重视。根据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可知,它是对于著作人在其作品的网络传播上享有的专项权利,该条例明确对权利人的此类权利给予了保护,将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明确定为侵权行为,使此类权利的保护更具体化,更具操作性。这也就意味只要通过网络技术对作品、表演等内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修改,都意味着侵权,也就需要承担处罚。因此,在这之前,需要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侵权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民事赔偿及可能的刑事责任。该条例第十八条指出只要出现了任何侵权行为之一的,都必须要迅速停止侵害、对权利人进行道歉与经济赔偿,对于侵权行为较为恶劣的,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惩处,例如收缴传播作品的各种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侵权发生时,权利人维权有据,执法有据。在法律范围监管的基础之上,为了进一步全面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还需要在技术保护上提高重视。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性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与网络发展相关的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法律来解决,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技术保护来实现。

(二)链接侵权的保护

链接是否会产生侵权因链接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正如上文所述,表层链接是经过双方协商并获得许可的行为,因此表层链接通过不会涉及侵权。深层链接和图文框链接因规避了网站所有人的特定设置而形成侵权。深层链接方式下,将作品信息通过链接的方式传播就对被链接方对于该作品的署名权构成了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图文框链接方式下,设链者的设链行为破坏了原网站权利人保持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有,作品的署名权以及保护权等都是归权利人所有,一旦其他个体或者组织想要利用,就必须要经得权利人的许可,在支付相应报酬之后,才能使用与修改,同时还必须要标注作者,作品名称。但在深层链接和图文框链接方式下的利用,明显不属于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合理利用的情况。在非合理利用,又未加注原权利人名称的情况,那就是对原本的作品造成了内容的剽窃。图文框链接同时也有可能基于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给被链接者带造成经济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于出现作品剽窃行为的个体或者组织,都意味着侵权,也就需要承担处罚。在这里主要是针对民事处罚进行了阐述,未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责任追究部分。笔者认为,链接是网站推广常用的方式,因链接侵权也常有发生,之所以侵权不断,履禁不止,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侵权成本与所承担责任的不符,侵权成本太低,侵权人不惧侵权。提升侵权成本,侵权不但要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重拳治理,从经济和精神上进行规制,侵权人必有畏惧。

四、结论

法之所以为法,公众之所以守法,皆因法的威严,对法的畏惧而让公众守法,而非对法的欣赏。试法者多会因畏惧而守之。过于温和的法等于无法。酒驾治理,替考入刑之所以能取得成效无不是重拳治理的体现,著作权的保护完全可以借鉴该种立法模式。

[1]吕凯.科技创新时代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3.6.

[2]张乃根.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5.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

[5]陈芳,黄郴.“链接”的合理使用[D].华中师范大学,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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