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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定位研究

2018-01-22许多多朱乔乔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审理纠纷法院

许多多 朱乔乔

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2.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000

一、互联网法院目前的定位

目前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杭州中院进行上诉,因此不难看出,目前实践中,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加以规定,这也导致了其在实际管辖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与民诉法相冲突的部分。因此,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定位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规定表现了其集中解决各类涉网案件,因此互联网法院应当作为专门法院。因此,本文拟从专门法院现行的规定出发,分析互联网专门法院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关于专门法院的研究

(一)专门法院设立的法律依据及类型

专门法院,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某类案件进行专门管辖审理的人民法院。专门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他的设置不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而是依照其自身所涉及的业务或者地域的特点进行设置。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法院的组织形式上对专门法院进行了确立。我国在各项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

(二)专门法院设立的理论基础与实践需求

对于专门法院设立的基础,理论界也有着相应的研究和探讨。第一是对于“专门”的理解,专门法院的设立是考虑到某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相似性,并且审理此类需要极强的专业性,由专门法院进行管辖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有学者认为,专门包含了法院管辖区域的专门性,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的专门以及涉案主体以及诉讼标的的专门性。第二是专门法院设立的理论依据。与普通法院相比较,专门法院首先在管辖区域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次,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具有特殊性;最后,专门法院的涉案主体与普通法院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是专门法院设立的实践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型案件。不同的案件对处理程序、法官专业知识等各个方面的需求都各不相同。因此,专门法院的成立为解决不同类型的同类案件提供了解决的途径。笔者认为,设立专门法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设立专门法院从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案件审理造成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一般而言,对于原告起诉的案件,都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就很容易导致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干扰和破坏。目前中国仍属于人情社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案件的审理,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偏向于被告的情况。因此,专门法院的设立,将某一类案件集中在一个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司法权独立的破坏。2、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对于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为例,与普通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更强的专业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专利等相关的知识。因此,法官除了需要具备除了法律知识以外的专利、商标等相关知识,这对于法官裁判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专门法院的设立有利于节约人力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将某一类案件集中在与专门的法院进行审理,可以减轻其他法院法官的压力,其无须学习掌握此类案件的相关知识,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其他法院法官的压力,降低司法成本。而对于专门法院的法官,可以对其进行集中的训练和教育,提升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三、国外有关专门法院的规定

(一)美国联邦专门法院

在美国,专门法院由美国国会根据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而设立的。其与联邦地区法院处于同一层级,只拥有限制管辖权。美国专门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联邦权利申诉法院。联邦权利申诉法院,主要受理个人权利受到政府侵害的国家赔偿而产生的申诉案件,包括一大部分的环境和自然资源赔偿案件。2、联邦关税法院。联邦关税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进出口货物的有关征税问题。3、联邦税务法院。联邦税务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有关税务纠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4、联邦破产法院。联邦破产法院,主要审理破产有关案件。5、联邦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主要审理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专门法院的设立与否在美国经历了较大的争论,赞同者认为,解决案件数量增长问题的答案不一定在于建立更多的法院。一种潜在的解决方式是法院的分工和专门化。而专门法院的设立,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模式。专门法院的设立,可以简单、迅速地处理争议性很小的一般性行政事宜,可以培养一批技术性较高的专业法官。反对者则认为,专门法院的设立,会导致专门法院的法官受到孤立,与一般法官相比,地位和声誉会较低。而司法管辖权方面产生的混乱可能会使纠纷解决的进度变慢。

(二)德国专门法院

德国的专门法院包括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等。1、财政法院。财政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对国家财政税务局征税不服的案件。2、劳动法院。劳动法院主要审理双方之间有书面合同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纠纷等案件。但是若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那案件仍然由普通的法院管辖。3、社会法院。社会法院受理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补偿而产生的争议。由此可以看出,德国对于专门法院的规定是通过专门的单独立法来进行规定。

四、互联网法院设立成为专门法院的依据

参照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的规定,并结合国外有关专门法院设立的经验可以看出,互联网专门法院的设立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国外网络专门法院设立的情况

美国在2002年在密歇根州设立“网络法院”赛博法庭(Cyber Court),该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通过网络法院审判,而该法院可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实现全程在线审理,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案件审理情况。新加坡最早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网络法庭——网上司法(Justice On Line),开辟了刑事、民事和家事网络法庭。比利时在上世纪90年代初推行“法院自动化项目”,所有初审法院实现案件管理自动化。

(二)我国互联网专门法院设立的依据

互联网法院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出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网案件大量增长,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使得起诉立案审判等所有的诉讼活动全部在网上进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相比于普通的诉讼而言,互联网诉讼案件有着其独有的特征。首先,相比于普通的案件,互联网诉讼案件以互联网为载体,其侵权、违约等行为都发生在网上,在这一点上,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其次,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无需亲自前往,面对面出庭进行辩论,而只需要在家中登陆网址,通过互联网的平台参与诉讼;再者,互联网诉讼案件的证据与普通案件也不相同,互联网案件的举证质证都是在网上进行;随后,互联网诉讼案件的送达等方式也与传统的文书送达存在较大区别。最后,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环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互联网专门法院的设立,有助于将涉网案件统一纳入互联网法院的审理范围,从而建立起一套高效稳定的涉网案件纠纷解决机制,打破地域,时间,条件的限制,从而使得纠纷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富有效率的加以解决,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互联网专门法院存在的问题

目前,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人格权纠纷;4、互联网域名纠纷;5、网络服务合同纠纷;6、在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7、网络著作权纠纷;8、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由此看来,其他法院也可以受理上述类型案件。如果将互联网法院定位为专门法院,那么对于上述规定的案件,专门法院将要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将此类案件集中到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而这样对于互联网法院来说,可能会导致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从而导致案件堆积,不利于诉讼的及时进行。此外,对于互联网专门法院的层级问题,是类似于海事法院,只设立互联网中级法院一级,还是如同铁路法院,设立互联网基层法院和互联网中级法院两个层级,还是类似于军事法院,分为三个层级,也值得一定的探讨。

(四)互联网专门法院设立的模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可以从以下模式展开。首先,在层级上,可以类似于铁路运输法院,设立互联网基层法院,互联网中级法院,高院的层级模式。这样一来,即可以解决由于层级限制不能审理小额案件的情况,又可以解决案件数量增加导致诉讼无法迅速解决的情形产生。其次,在地域上,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产生,可以作为一个试点进行,随后在互联网较为发达的地区设立互联网基层法院,然后在几个区域内集中设立一个互联网中级法院,受理互联网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对于互联网中级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由高院进行审理。

五、结语

目前,互联网法院在我国刚刚成立,仍然处于试点的状态。因此,对于互联网法院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仍然需要进行一定的研究。笔者认为,将互联网法院定位为专门法院有着法理上的基础和实践上的必要性,有助于更好的解决涉网类纠纷的解决。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互联网技术的升级以及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对于互联网法院发展成为专门法院的研究也会不断深入,互联网法院也将在诉讼过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1]刘诚.德国法院体系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11(6).

[2]杨弘志,丁大炜.美国的法院系统[J].法制与社会,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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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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