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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公职公务员律师

梁 健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1400

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之困境

纵观中外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是不同的国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不同导致公职律师制度发展模式各异。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公职律师产生,公职律师制度在摸索中不断完善,经过二十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形成多种试点模式,各种模式各有利弊,在中国大地上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我国公职律师发展的时间毕竟不长,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等多种问题,公职律师的发展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并不是朝夕就能完成的,这就需要决策者具备长远的发展眼光,适应国家法治化发展的速度,根据国家新时期的新政策,不断调整公职律师政策法规,为其发展铺平前进道路。我们应当放眼国外政府律师发展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律师制度中有利于构建和发展我国公职律师制度之经验,尽快使我国公职律师制度与世界先进政府律师制度接轨,与时俱进。

二、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要改变公职律师在中国的尴尬处境,首当其冲的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给公职律师正名。不论是修改《律师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还是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直接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律师及公务员的规定,明确公职律师的律师、公务员双重身份及相关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等规定,是公职律师制度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将是真正确立中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第一步,也是最难迈开的一步。

(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确立统一的公职律师的管理制度,确定统一的管理部门,对公职律师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解决个别试点地区制度施行水平太低,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也有利于公职律师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的公职律师管理体制属于多重管理型,包括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管主体的权限模糊不清,从而产生职责冲突,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为了进一歩完善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笔者认为必须改进我国目前的公职律师管理体制,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该联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管理边界和范围。

(三)完善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公职律师的身份是公务员,其服务的领域是国家政府机关,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和经济保障,其律师的身份是维护政府职责的公平性,应依法办事。同时在法律援助、办事条例制度中应增加公职律师的权力范围,从而可以履行更大范围的案件受理的义务。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在公职律师之待遇上,应当坚持其高于普通公务员待遇之原则,关于薪酬问题目前较为公认的观点是公职律师的工资标准应当介于公务员和社会执业律师两者之间。优渥的工作环境和较高的薪酬待遇应该成为吸引公职律师的优势,这些优势可以吸引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律师加入公职律师队伍。同时国家也可采取其他激励措施,吸引道德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社会律师加入公职律师,深入发展公职律师体系,有效推动公职律师服务延伸。不仅如此,笔者认为建立完备的公职律师激励机制不应停留在物质激励层面,而且也需要舆论和精神上的激励,比如专业职称的评比、晋升机会以及宣传和表扬。

三、结语

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现代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产物。在法治发展的大众化趋势下,律师服务已逐渐渗透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各个层面,而作为律师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公职律师制度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推进更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必然、是完善律师制度建设之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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