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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基本问题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勒索人质升格

赵 迪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一、绑架罪概念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使得国内法学界对于绑架罪概念的界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归纳起来,目前,相关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主要依据绑架目的来进行绑架的界定,认为以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目的而实施的绑架行为,可以被界定为绑架罪;第二种观点对绑架罪的界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强调除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还要以被绑架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威胁,这种绑架行为被界定为绑架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绑架罪主要是以暴力或者胁迫等其他非法手段劫持或者限制他人自由并以其作为人质,对其近亲属勒索财物或者达成其他目的的行为;第四种观点对于绑架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指出采用胁迫、麻醉等暴力方式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而采用这种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勒索财物,就可以被界定为绑架罪。综上所述,结合以上几种观点,笔者认为,绑架罪首先是通过非法行为绑架他人,限制他人自由,以他人安全、自由为威胁,并通过被绑架人的生命安全为由威胁其近亲属,达到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被界定为绑架罪。

二、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的认定

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绑架罪是指以非法勒索他人财物或者为达到其他目的,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通过被绑架人的生命安全为由威胁其近亲属,以达到获取财物或其他目的违法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绑架他人的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行。然而对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属于学术界存在两种争论,即:单一行为论和复合行为论。单一行为论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实行行为,而其他的向其近亲属或者第三者勒索财务的行为则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而是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完成后续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单一行为论的绑架罪不存在实行行为结束后的中止行为。复合行为论则认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不仅包含以暴力、胁迫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还包括后续的其他行为。与此同时,复合行为论认为在该罪的实行行为则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是否中途主动中止放弃不法请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来判定其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结合上述观点,笔者比较赞同复合行为论,原因在于单一行为论过于绝对化,否定了绑架罪的犯罪中止情形,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如果采用单一行为论则会无形的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法,不能起到感化教育的目的。而复合行为论则不仅包含了绑架的延续行为,还考虑了嫌疑人是否存在中止行为,因此,综上所述,比较认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属于复合行为。

三、绑架罪的升格条件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实施,关于绑架罪的法定升格条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于犯绑架罪并在实施绑架期间对于被绑架人造成故意伤害,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对于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中删除了原来法条当中“绑架致人死亡”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条款。对于在绑架行为中致被绑架人过失死亡的情形,则不再属于结果加重刑罚处理范围,而是认定为该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竞合的刑罚处理范围。与此同时,绑架罪的升格条件,针对杀害被绑架人既遂与否产生既遂与未遂两种行为,既遂行为,即杀害被绑架人应当以绑架罪的既遂为前提,只有这样才符合升格条件。未遂行为,质的是杀害或者重伤被绑架人的行为不存在,更谈不上升格条件,对其行为的认定处罚则可以依据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此外,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犯意则根据产生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实施前和实施中;同时,依据杀害被绑架人的主观故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实施,使得法学界对于绑架罪的基本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不论是在实行行为,还是在升格条件上,都在向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方向上发展。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6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468.

[2][德]Ingeborg Puppe.基于构成要件结果同一性所形成不同构成要件实现之想象竞合[J].陈志辉译.东吴法律学报,1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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