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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约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任性”?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职权管辖权任性

代 正

贵州元治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02

一、移送管辖概念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法院移送管辖具体情形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本条规定移送管辖太过笼统,只要人民法院找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证据,即可随意移送案件。例如,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为王某,借款人为一对夫妇但某和陈某,连带担保人为龙某和李某,当事人以连带担保人龙某户籍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接近年尾,法院为了结案率,每天打电话给当事人劝其撤诉,当事人因没有接受法院的撤诉意见,法院便在龙某户籍住所地社区开具一张证明,证明龙某未经常在龙某户籍地居住且超过一年,指明应向龙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后裁定连带担保人李某户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移送管辖后,当事人诉权不明确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得赋予公民最基本的诉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种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是否属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案件几乎没有权利上诉,导致法院任性移送管辖后,当事人还没有维权救济的途径。如何保障当事人被法院依职权移送后的救济权,同时制约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不当职权,是笔者思考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制约法院“任性”移送管辖的建议

(一)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移送管辖具体情形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虽然进一步规范了管辖中的问题,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问题却没有涉及,如何规制和约束人民法院“任性”移送管辖现象,笔者建议立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约定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依靠法律列明的移送管辖的具体事项约束人民法院“任性”移送管辖,防止拖延当事人诉讼时间和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不好现象,从而也杜绝司法权利寻租和司法腐败。

(二)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制约法院“任性”

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权就是公民的最后一道权利。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后,当事人没有救济途径,出现人民法院“任性”移送后无权救济的法律空白,如何破解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职权依职权移送后无救济途径的窘态,笔者建议应立法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或复议权。一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即凡是被人民法院裁定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赋予上诉权,当事人可以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二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即凡是被人民法院裁定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司法复议。人民法院依职权“任性”移送管辖后无人监管的现象,通过当事人申请司法复议向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审查得到保障。

针对上述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和复议权适用。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优势是直接跳过本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让其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有利于案件不受干涉更加公平公正地审理,弊端是丧失了一审实质审理程序;当事人向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复议,优势是一审得到正常地审理,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同时上诉得到二审审理,若一审判决后原告不上诉的情况下,可以节省二审司法资源,弊端是一审可能继续受干涉,受不公正对待。

上诉权和复议权并立使用,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复议,兼其并用扩宽了当事人司法救济途径,同时更加约束了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职权。

综上所述,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具体情形和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权,不仅填补了人民法院“任性”移送后无权救济的法律空白,还约束了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职权。通过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和复议权,形成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后,有人管、有人监督和有人维权途径的司法制度保障。

[1]张海燕.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J].理论学刊,2016(04):128-133.

[2]黄帅.我国民事诉讼移送管辖制度之完善[D].湘潭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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