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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2姜涛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投保人

姜 涛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 青岛 266000

一、保险合同成立相关法律问题的现有理解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①“保险合同成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保险意思表示的合致,是经过了订立程序而致的静态结果。”②保险合同的成立对保险合同顺利生效具有重要影响。合同法第13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模式,保险合同原则上也应适用该模式。但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规定了投保承保模式。而要判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有赖于确定要约承诺模式和投保承保模式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适用。由于两种模式在形式上相似,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投保视为要约,将承保视为承诺,这实际上是将两种模式混同,在认定上有失偏颇。

二、保险合同适用要约与承诺规则的法理分析

(一)投保与要约承诺的关系

投保,是指投保人做出的希望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投保与要约在形式上十分相似,但投保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要约则可以是缔结合同的任何一方。如将投保视为要约,前提是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均是由投保人一方发起的。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因为保险合同是一对多的关系,并主要以格式条款组成,使单一保险人可以向不特定多数的投保人进行交易。在规模效应下,保险人很难单独向某一投保人做出针对性的缔约申请,因此在保险合同中要约往往是由投保人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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