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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营利经济法界定

陈 悦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2

企业发展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力量,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以及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明确,只有如此才能保持企业的稳定增长,从而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明确,能有效的帮助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护自身企业的权益,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一、经济法主体概述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完善,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的界定已有了一个清晰的构架,各学者也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即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不仅是权利的享有者,同时还是责任义务的承者,而界定其是否为法律主体的评判标准,主要是根据其是否参加了经济法中所调整的流转协作关系。该主体可以是政府的内部机构以及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以个人或企业的单位承载。另外,除了上述评判经济法中法律主体的评判标准外,还可直接由经济法中的明文规定来界定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二、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一)普通国有企业与经济法主体

我国绝大部分的普通国有企业与其他私营企业有利极大的共同之处,但也存在这不同。两者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但普通国有企业的主要股份掌握在国家手中,因此国家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控制调整,从而起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控制效果,因此这类国有企业除了经营营利之外,同时还具有部分国家的经济职能属性。因此,在界定这部分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开率方面进行考虑:首先,绝大部分的普通国有企业在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考虑到这一因素会对市场经济的平衡造成一定的影响,而这并不是普通国有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因此在界定其经济法中的主体时,还需要从营利的角度上是考虑,从而起到保值和增值的效果;其次,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与环境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中的主体,主要评判标准有是否参加了经济法所调整的领域内的行为以及触犯法律法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国有企业会成为经济法主体,来接受经济法中的主体;最后便是直接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部门直接授权的形式,这类国有企业在享有部分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这部分职能会受到经济法的限制,从而成为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

(二)特殊国有企业

在国有企业中,相对于普通的国有企业,还存在一部分特殊的国有企业,这部分企业是由相关法规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直接设立的企业,其主要职能是维持市场经济的平衡、关系着国计民生的政策性的经营管理,如政策性银行。因此在界定这类特殊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考虑:首先,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政策性国有企业,这类企业的股份是由国家直接把控的,承担着相应经济管理职能的政策性企业,该类国有企业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只需通过其设立的形式便可决定,无需对其本质进行判断,因为这类国有企业的设立不以任何营利目的而存在,不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活动;其次,便是承担国计民生重要责任的国有企业,该类特殊的国有企业,在界定其经济法中的主体时,法律界的学者一般会从三个方面来经济判定,其是否具有经济法主体。这三个方面分别是:是否配合国家政策、调控导向而存在的,需要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授权;该企业类型是否从事特殊行业,例如航天、邮政、铁路等等,这些在法律中有着明文规定可由国家合法垄断的行业,因此该类特殊的国有企业不受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的限制,因此不具有经济法主体;承担国计民生重要责任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虽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但不会因此成为经济法主体。但这些特殊国有企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具有经济法主体,如充当纳税主体时。

三、结语

企业发展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力量,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以及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明确。经济法作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式,明确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不仅能有效的保证企业的自身利益,同时还能够有效的推动且以的自身发展。而在界定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地位时,需要通过多方面因素来共同决定,而某些特殊的国有企业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受调控的经济法主体。

[1]宣鹏程.浅析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J].法制博览,2017(08):203-204.

[2]何丽萍.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34):85-86.

[3]刘燚.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09):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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