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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承认规则内在接受的难题

2018-01-22刘齐齐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哈特正当性陈述

刘齐齐

首都师范大学,北京 100089

一、承认规则的性质

哈特认为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在前法律世界,通过血缘、共同情感和信念而紧密结合,形成稳定的小型社群,社会结构非常简单。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一般会存在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主要是对暴力、偷窃、欺骗的限制,但这种社会结构有三种缺陷。第一种是不确定性,群体生活所依赖的标准无法形成体系,只是一批个别独立的标准,当人们对于规则的本质即范围有疑问时无法诉诸权威性的标准;第二个是初级规则的静态性,初级规则是由任意的行为模式演变成习惯或是规则,进而成为义务性的,但社会是发展的,规则却是静态的,势必会阻碍社会进步,这时,该群体的行为会偏离规则,起初会被制裁,但渐渐会被容忍;第三个是维持规则的社会压力是分散的,因而无效率,违反规则却没有终局或是权威的机构解决,势必会依靠自力救济,只会激化矛盾、扰乱秩序,引起世仇宿怨,不利于社会稳定。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缺陷,哈特提出了次级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变更规则、裁判规则,承认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但承认规则成了法体系的基础,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需要承认规则的鉴别,承认规则提供某个或某些特征,人们会把这些特征当做行为指引,确定此规则是该群体的规则,任何规则符合承认规则才能成为法体系一员。也就是说承认规则是确认规则的规则。①

二、承认规则的接受

行人在过马路时,遇到红灯会停下来,有的人认为自己在红灯亮时应当停下来,他们接受“红灯亮了等一等”的交通规则,并以规则作为评价自己和他人行为的标准,内在观点者遵守规则没有感到压迫或是强制,而是认为自己“有义务”这样做,最普通的表达的语句是:“法律规定如何如何……”。这种表达方式是内部陈述,这种内部陈述表明的是一种内在观点,是从参与的角度接受规则。有的人在红灯亮时会观察他人的行为,通过观察发现红灯亮时,人们一般会停下来,闯红灯的人一般会受到警察的处罚,基于一种免受惩罚的被迫遵守规则,并不是基于规则的规定来遵守规则,持外在观点的人不接受规则,而是从局外观察持有内在观点的人们行为,持外在观点的人不会使用内部陈述,他们使用外部陈述的表达方式:“过马路凡是遇到红灯就得停下,否则……”,他们认为对偏离规则的行为是通过观察进行预测,将遵守规则视为强制性、被迫性、不受惩罚性。哈特认为,任何社会生活都存在于两种人的张力中。②

在前法律社会结构,人们只是将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作为行为共同标准,没有正式的政府或是法院适用法律审理个案。在现代社会,仅仅依靠人们的服从是无法完整描述一个法体系的。一般公民有很大一部分对于法律的结构、效力判准是没有概念的。在日常运作中,承认规则极少被明确地陈述为一项规则,大部分时候,承认规则未被陈述出来,但实质上是存在。一般是法院或其他官员在适用时能将特定规则鉴别出来,现代法体系的法源较为多样,鉴别法律的规则也较为复杂,承认规则也不只一条。

完整描述一个法体系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人们大致上普遍服从法律,另一个是官员必须接受承认规则。对于第一个条件,人民对法律的服从不仅是内在观点者对法律的接受,还包括外在观点者遵守规则。尽管在一个健康的社会,大众一般是接受法律的,但也有人可能会基于其它理由来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并不意味着接受法律,也可能只是基于对不良后果的畏惧或是不假思索的习惯。对于第二个条件,官员对于承认规则应当持有内在观点,官员的权力是次级规则授予的,其自身权力的效力需要承认规则确定,法官审理个别案件适用法律规则时,法官内心是接受承认规则,个案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法官用承认规则鉴别有关法律规则,法官通过审理做出判决,他内心认为法律是如此规定的,应当做出这样的判决,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应当是公共的、共同的标准,而不是某个法官个人所服从的规则,官员的权力是有限的,其权力符合法律规定,官员作为私人也时也应当受到初级规则的约束,只是服从即可。③

三、官方接受的难题

哈特从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延伸出接受论证,其目的是证明法律规范性的来源与道德无必然关联。他认为在法体系中无论是政府官员或是人民接受法律的理由可能是基于自身长期利益的考虑、不假思索的因袭传统、或是只想跟着别人走等各种理由,且官员接受法律作为阻断性行动理由,也就是说道德理由只不过是众多理由的其中一种,道德上的接受绝非是法律规范性来源的必要条件。哈特主张“任何理由命题”,但其批判者主张“道德正当性命题”即:官员接受法律的约束,必然是基于对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给予实质道德评价的理由。Neil MacCormick支持哈特的观点,认为法官接受法律作为阻断性的行动理由可以来自与道德无关的动机性理由。Postema主要是从两个论点支持道德正当性的命题,一是从哈特的“超然法律陈述”予以反驳,官员接受法律规则的态度不涉及道德评价的超然观点,哈特忽略了官员在为超然法律陈述时,还必须存在许诺性法律陈述,否则难以解释法律的规范性,因为人们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需要人们自愿服从法律的许诺性陈述;二是对于承认规则的法效力判准的接受,官员接受承认规则,必须与普遍性的道德政治信念互相结合,如此才能为官员权力运作提供正当理由。拉兹也赞成“道德正当性的命题”。他认为若官员接受法律规则是基于相信法体系具有正当性的道德信念,才能将法律作为阻断性行动理由的依据,否则,哈特的论述是很难成立的。因为一个人不能仅基于自身利益的个人理由,便声称接受一个攸关他人利益的规则,并主张他人也应该或有义务遵守这一规则,除非他对这个人的个人利益负有道德责任,所以拉兹对于法律规范性提出了更强的主张,即:法律会宣称自己具有道德力量。④

对于法律接受的态度,特别是官方的接受态度,有可能是基于非道德理由的接受成为争议的关键。哈特认为法官对法律规则的接受不必然是一种道德上的接受,理由可以是:“只是单纯的希望已经建立的法律实践继续存在,或者曾经宣誓要恪尽职守使这个实践继续存在,或是以接受法官职务来表达其默示同意”。哈特未对这些理由为什么不是道德没有做出说明,对道德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但哈特对道德进行过完整论述,并将道德区分为既有道德、道德理想、个人道德,其对道德概念的描述主要是以既有道德为对象。无论哪种领域的道德,都是涉他的行为标准,都是要求自己或他人有义务或应该去做或不做某一行为的共同标准,进而成为自己和他人共同的行为标准。⑤本文比较赞同官方接受法律规则是基于道德理由,因为官方是内在观点接受法律规则,而内在接受法律规则意味着官员是从参与者的角度而不是观察者的角度运用法律规则评判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这种判断是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或他人的共同行为标准,这体现着涉他性,一方面在于保护他人利益,一方面在于法体系的存续,其依照法律恪尽职守自己的职责基于道德理由,官员对法律规则的接受还是基于对法体系具有正当性的政治道德信念。

[ 注 释 ]

①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72-83页.

②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89页.

③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974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02页.

④庄世同.法律的概念与法律规范性来源[J].中研院法学期刊,2013(9):13期.

⑤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156-164.

[1]凯尔森著.法与国家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齐佩利乌斯著,金振豹译.[法学方法论].第十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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