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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借贷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江苏高校女大学生裸贷为例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放贷人公序良借贷

孙 君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0

一、校园借贷的现状分析

2014年以来,P2P平台、分期网贷公司开始加大对校园网贷市场的挖掘力度,推行了一系列校园贷款软件。大学生只需上传个人信息,发布借款需求即可成功贷款。校园借贷凭借其天然的互联网优势和低门槛、易操作的特点吸引了很多大学生。随之而来的是大学生借贷乱象频发,从最开始的“无担保、无抵押”变为令人咋舌的“拍个裸照,立等可取”。更有学生陷入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甚至因为还不起贷款,跳楼自尽。在我们与涉事女大学生的深入访谈后发现,大部分陷入“裸贷”风波的女大学生贷款只是为了满足对ipad、化妆品、奢侈品等物品的消费,而在裸照和视频流出后,多数女大学生又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帮助。这说明,部分大学生消费观念极不成熟,学校方面金融教育不足,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缺失。

二、“裸贷”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民商法角度

1.用裸照做担保不合法

校园“裸贷”一般是阴阳合同,表面上是电子借贷合同,实则为以裸照或视频为抵押内容的担保合同。质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的担保,这意味着能够只有财产或财产权利才能作为质押物。而裸照与人身难以分离,既非财产,也非财产权利,不能用作担保。

2.意思表示不一致,违反了公平自愿的原则

放款人针对女大学生好虚荣的心理利诱其贷款,诱骗大学生拍裸照做抵押,胁迫说一旦逾期未还款,就把裸照曝光。也就是说,“裸贷”实际是一个先诱骗、再胁迫、最后侵权的行为过程。

3.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显然,“裸贷”合同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属于自始无效合同。

(二)刑法角度

学界有人认为裸贷合同属于被害人承诺的情形,双方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承诺”指当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加害时,施害者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只有当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时才可成立被害人承诺。而“裸贷”中,裸照一旦被公开,社会管理秩序就将被侵害,借款人对社会管理秩序无处分权,不构成被害人承诺。一方面,若利息超出36%,则超出部分将构成非法占有。放贷人以公开裸照来威胁借款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涉嫌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涉事女大学生称,在自己无力按时还款时,放贷人会力劝自己“肉偿”,这显然已经属于卖淫行为,放贷人可能涉嫌卖淫类犯罪。

而在“裸贷”事件中资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理论。笔者认为,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作为居间人,借贷平台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不知情”不能成为其推卸法律责任的理由。

三、走出校园借贷困境的法律途径

(一)加强法律对网贷平台的资质监督、制定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

向江苏省高校在校大学生发放的在线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学生容易接触到的借贷平台主要有两类:一是分期付款金融服务,例如蚂蚁花呗和京东校园白条;二是校园借贷公司所提供的信贷业务。二者门槛都很低。笔者认为,校园借贷法律法规应适用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在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源头上规范校园借贷,方可有效遏制“裸贷”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学生贷款资质审核的相关规定、保护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

女大学生大多经济上还未能完全脱离家庭,父母普遍作为默认的连带责任人被牵入网络借贷之中,因此应当保障监护人对学生借贷行为的知情权,尤其是告知借贷利率等高风险信息。同时,在学生贷款资质审核方面,应加强身份信息审查,将学生基本学籍信息与银行征信新系统联网,从而更有效防范非理性的借贷行为发生。

(三)对网络平台和非法放贷者进行刑法规制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明确了网络平台在相关犯罪中的责任。而放贷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对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要想预防和铲除“裸贷”乱象,刑法应对网络平台和违法借贷行为予以严肃规制。

(四)鼓励各类校园公益组织,如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介入校园借贷个案,帮助大学生维权。

[1]王红,谢德明.“裸贷”事件中,双方可能涉嫌多种违法犯罪[J].人民公安报,2017(5).

[2]王亚斌.“裸条”借贷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9).

[3]刘云生.“裸贷”合同应是无效合同[J].深圳特区报,2016: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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