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基层预算执行审计刍议
2018-01-22王永在
中国农业会计 2018年3期
王永在
财政审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神圣的审计监督职责。预算执行审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最基本的审计监督职责,也是审计机关财政审计永恒不变的主题。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对促进依法理财、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的出台,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的项目、内容有了新变化,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不但要关注本级政府及各部门执行国家政策措施的实际效果,而且更得对预算绩效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但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查不深、查不透,审计报告没有深度。究其存在的问题,主客观皆有之。主观方面主要为基层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审计目标定位不准确,审计人不具备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综合审计能力等;客观方面主要是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对基层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亟需各级地方审计机关认真研究并全力加以解决,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审计新常态,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基层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执行审计目标定位不准确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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