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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2018-01-22郭锦樨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偶然性犯罪构成客观性

郭锦樨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对于刑法司法实践工作来说,法律工作者在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刑罚的判断依据就是因果关系。刑法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于刑事责任进行承担的重要前提。本文通过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以及特征的分析,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概念

因果关系本身是有哲学层面的概念内容,在后期才被引入到刑法之中。哲学上所说的因果关系认为其属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原因是引发其他现象的产生,结果则是被引发的现象,也就是外因和结果间具有的关系。而在刑法中的应用指的则是危害结果的诞生首先是因为客体事物的内部存在着一种外在的力量作用,受其影响使得有害变化成为可能,但其可能性则具有抽象性特征。本身由于事物具有的实在可能性其往往是朝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的,但那因为受到外部危害行为的影响,对于实在可能性的发展造成了影响,本身只是抽象可能的危害逐渐变为了实在可能性,对于事物的发展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在(再?)受到一定条件的影响下,就导致现实的危害结果产生。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特征

(一)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辩证唯物主义表明,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的引起以及被引起的这种关系,其是作为客观性存在的,其不以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在发生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就需要以客观性为出发点,了解危害结果的诞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危害行为是否有直接性的关系,若是引起及被引起的这种关系,则证明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之后再对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考虑,因为人只需要对其自身的行为进行负责,并不需要负责别人的行为。若两者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案件则可以终结了。贯彻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客观性原则就能够避免有走弯路情况的出现,并快速的将刑事责任确定。

(二)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性的。以辩证唯物主义中的因果论进行分析,导致现象出现的现象必然是原因,一定现象产生的现象就是结果。两者以对立统一的关系存在于因果关系中。因为世界是具有普遍联系性的,可能在一个案件中原因是原因,但在别的案件中就会以结果呈现,所以要能够进行灵活的运用。在对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的相对性进行理解时,还需要注意:首先,其原因指的是对于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其次,其结果指的则是法律中要求的,已经出现且可以被查明及确定的现象。

(三)时间序列性特征

以唯物辨证主义的视角分析,原因及结果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原因一定在前结果必须在后,其顺序不能出现颠倒的情况。所以,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必须要在危害结果产生之前进行的危害行为中对原因进行寻找。只有如此,才可以使得时间得到有效的节约。同时由于因果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可能是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但也可能是多因多果,所以我们必须要依照其实际的特征对于原因及结果进行寻找,防止原因及结果产生混乱。

(四)刑法因果关系有必然性及偶然性特征

我们所研究的只是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及偶然性,指的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及偶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要能够将其二者进行有效的区分。实际上,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作为必然性及偶然性统一的存在的。必然性及偶然性不能理解成为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互为对立面的过程,其应该被认为是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互相矛盾性但又能够实现转化的两个方面。必然性利用偶然性给自己开拓了新的道路,偶然性之后是存在着必然性的。危害结果产生具有着偶然性的特征,但其客体的内部则存在着一种向不利方向实现发展的抽象可能性,这种抽象的可能性则具有必然性,必然是利用偶然性呈现出的。

三、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影响着刑法体系之中刑法因果关系是还有体验的准确定位。对于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并非对于因果关系具有的存在状态的探讨,更重要的是要对其侵害行为具有的责任状态进行有效的界定。刑法因果关系仅仅只是作为犯罪行为的客观因素存在的,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具有客观性特征的引起及被引起的这种联系,不管是定罪或是量刑,也只是作为刑事责任客观的重要基础存在的。这和行为人主观对于此联系的认识性以及故意性是不存在联系的,也就证明,若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那么行为人就不应当承担危害结果对应的刑事责任。但就算可以在客观上证明其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并不定绝对的认定行为人应具有刑事责任。所以,是不可以完全分离刑事责任及刑法因果关系的,其两者也不是等同的。

当前,在我国刑法学界有着比较通用的说法:刑法因果关系对于刑事责任来说是客观基础的存在。导致此说法出现的理由,是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中重要的客观要件,同时由于刑事责任裁定的根据则是犯罪构成。虽然这一说法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认同,但受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导致刑法因果关系所具有的地位无法更加明确的呈现出。所以,本文则认为在对刑法因果关系处于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界定时,则能够对于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递进式犯罪构成论进行借用,构成要件中是具有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但在对其影响进行考虑时,不能只局限在该当性之中,该当性只是其出发点。

首先,刑法因果关系直接影响着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行为及结果间是不是有法律中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其结果是否真的需要归罪到行为人身上。若没有刑法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判断也要即刻结束,不用再对别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与考虑。必须要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才需要接着往下判断行为人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同时,其在刑法中也有着多种意义,一些情况下成为了构成的要件,只影响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也就是量刑下的因果关系。定罪的因果关系不仅对于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有影响,同时也影响着刑事责任裁定的程度。

其次,刑法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程度也对于刑事责任的程度有着影响。在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研究时,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产生的作用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例如,若属于共同犯罪,对于危害结果的出现有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和结果间的联系极为紧密。但也有些对于结果的影响是比较间接性的,影响力较小。也就使得危害行为的差异性,在对危害结果的客观责任进行承担时也就出现了差别,直接影响着刑事责任的最终程度。

四、总结

综上所述,刑法研究因果关系能够给刑事责任的判罚提供足够的依据。我国的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要素要求主客观各要件实现统一,同时存在犯罪构成才可以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解决,也只是行为人对于一些特定危害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基础,决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问题的解决。想要使得行为人对于刑事责任进行承担,不仅需要有一定客观的要件,更重要的是要拥有主观、主体以及客体等多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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