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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2018-01-22贺香宁霍佳美张健君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内容用户

贺香宁 霍佳美 张健君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 阜新 123000

近年来,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平台,以其快速、便捷、全面等优越性而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其虚拟性、匿名性的特点,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下面来分析对于微博内容的认定:

一、微博作品的认定

微博的内容只限于140字,其内容能否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从作品本身的法定要件去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定义上来看,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具有独创性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和可复制性。从这两方面来说,微博本身就是人们思想表达的一种媒介和途径,因此当然符合是思想情感表达这一要求。微博内容被大量转发也证明了微博是具有可复制性的。而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独立构思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微博作品的独特性可结合到具体案例中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推进,微博自身的不断更新使得其发展的空间早已超越了140字的限制,各种上传手段使得微博内容越来越丰富。例如,在微博内容输入不能满足微博用户对事情的表达时,他们会采用拍照的形式讲他们要表达的内容以照片的形式发布,这使得微博能够展示的文字远远超过了140字的限制。上述情形都使得微博内容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符合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的构成要件,而且其作品的性质不仅包括文字作品,还包括了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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