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2018-01-30王珍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王 珍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100010
一、探索侵权责任法的起源和本质
(一)侵权责任法的起源
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作出一定的行为有意或者无意的伤害到某些人,如驾车奔驰在高速公路上却突然发生了撞车,在商场里和人发生了冲突打了对方的鼻梁等。这些行为有些可能是故意而为之,有些可能是偶然发生,有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可能已经触犯了刑事责任,有的行为由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并不能被追究刑责,于是,一件事情造成了某一方的伤害,但是不构成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不会动用公权力用刑法去追究他的责任,而又没有违约行为故而无法用合同法去追究他的责任,也没有侵犯财产权故而无法用财产法去起诉,所有这些在侵权责任法产生之前的法律都对这些问题鞭长莫及,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类法律去规制这些行为,侵权责任法就呼之欲出了。
(二)侵权责任法的本质
经济学课程中在讲解科斯定理的时候经常用到这个案例,铁路公司所属火车的轮子与铁轨摩擦溅出的火星把一个农妇放在铁轨旁边的700吨麦穗点燃,农妇对此起诉铁路公司进行索赔,农妇认为,铁路通车之前从未发生过此事,铁路通车后才发生此事,显然铁路与麦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法院认为,如果农田和铁路都归同一个人所有的,那么他一定会把麦穗放在远离铁轨的位置上,从避免麦穗损失的角度看,农妇的成本要远远小于铁路公司为避免麦穗损失要花费的成本,故而,应该形成一条准则,即:“谁避免意外的成本更低,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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