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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

2018-01-22刘典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刘 典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一、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概念

暂时性权利保护是指阶段性的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救济性保护措施。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不可逆行为完成之前,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保护措施的制度。通说认为我国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保全制度,先予执行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是不是采用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关于我国是否是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部分学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认为我国是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是以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诉讼停止执行制度。这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数量非常之少,另外在一定条件下行政相对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停止执行,这导致我国在行政诉讼能实际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十分有限,是实际上的起诉停止执行制度。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双轨制,针对行政机关有无强制执行权这一区分双向进行。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强制执行权,诉讼期间,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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