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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人购买毒品用于共同吸食行为的司法认定

2018-01-22钱莹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钱 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620

一、一般贩卖毒品行为与代购行为之判断

“代购毒品”问题一直为我国的毒品犯罪研究所关注。毒品犯罪中的“代购”是指代为购买毒品行为,而狭义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1]一般案件中,代购毒品行为与贩卖毒品行为特征高度重合,都有购毒者向相对方交付钱款、相对方向购毒者交付毒品的行为,表面上看都属于财物与毒品的交换,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别。许多贩毒者到案后都辩称自己系帮人代购,而其提供的“上家”因没有被抓获,往往很难查证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加价销售的证据就更难以获得了。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较强,缺乏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是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如果因为行为人提出上述抗辩使得案件因缺乏证据而陷入僵局,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因此,考虑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隐蔽性,一般的毒品案件中,仅有行为人辩称有上家存在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和购毒者之间存在毒品和钱款的交易,都推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这种推定也符合社会一般常理,如果没有利益驱动,一般人也不愿冒这么大的风险将毒品这类违禁品投入流通市场。但行为人提出自己系代购的辩解有合理解释或足够证据证明的,可以推翻上述事实推定,如:1.购毒者与行为人之间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等亲密关系;2.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有事先约定好购买毒品的价格和数量,行为人系受购毒者委托向指定的贩毒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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