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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续权对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影响

2018-01-22蒋莉苹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蒋莉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追续权概念最早产生于法国,追续权制度也是在法国趋于成熟,随后被德国、意大利、英美等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采纳。追续权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注意,并且能够跨越两大法系之间的鸿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传统著作权法为视觉艺术家提供的保护不够全面,不够公平。这种不公平在视觉艺术家身上表现在两个方面的:一是视觉艺术家与经销商之间的不公平;二是视觉艺术家与作家、作曲家之间的不公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同样是以复制权为核心建立的权利体系,我国的艺术家同样面临不公平的处境。随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提交,追续权立法在我国即将成为现实,追续权即将从理论层面走入司法实践,追续权这一特殊的权利进入现行著作权法体系,势必要对现有的著作财产权体系产生影响和冲击。

一、实现著作财产权体系下的公平价值

(一)以复制权为核心的现代版权法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是以复制权为基础发展的权利保护体系,有学者认为:“传统著作权法以‘复制权’为核心,著作权的英文单词Copyright直译即为‘复制的权利’”。①著作权法发展到今天,保护的重点已经转为权利人的利益,然而各国仍然将复制权作为其版权法的基础权利。如英国版权立法中,作者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放映或播放权、改编权。1976年美国版权法规定作者的五项权利是:复制权、演绎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陈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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