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假释问题研究
2018-01-22梁红萍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梁红萍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狱政科,山西 阳泉 045060
罪犯入监要遵守监规,认罪服法,并接受管教干警的教育和管理,并通过自身的劳动改造努力获取减刑、假释的机会,在罪犯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之后,即可以经严格的法律程序获取减刑、假释的裁定[1]。然而,这里不排除罪犯在监狱改造时所表现的功利性,因而要探讨罪犯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罪犯假释制度的对策,以解决罪犯假释制度中的问题。
一、罪犯假释制度概述
罪犯假释制度旨在激励罪犯通过自己的改造努力,回归于现实社会的正常生活状态之中,是现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随着监狱内服刑人员日益增多,他们成为了国家和监狱的沉重负担,因而可以通过罪犯假释的制度,使一些遵守监规、积极改造自新、认罪悔罪的罪犯以附条件的方式提前获得自由,以显示刑罚个别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出现代监狱文明的进步,更好地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罪犯假释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一)增强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罪犯在触犯了法律之后被剥夺其人身自由,判以强制监禁的处罚,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原则,是正当和合理的。然而,刑罚不仅要对犯罪进行惩处,还要对罪犯进行激励,要督促罪犯进行自我改造、悔过自新,尤其是判处长期自由刑的罪犯,要以假释制度作为激励机制,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好地约束罪犯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