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猥亵罪在实践应用中的司法问题研究
2018-01-22宋灵悦朱庞慧张楗全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宋灵悦 朱庞慧 张楗全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 大连 114000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这次的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扩大了被保护的客体,将男性的性自由纳入到被保护的范围内。因此对强制猥亵罪的认定问题成为了保障男性性权利的首要问题。
从客观方面来看,强制猥亵罪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为前提,所谓暴力应该是采用某些方法和手段让被害人男性或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而胁迫则是侧重于精神方面的压制,让受害人处于害怕、恐惧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其他手段是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式让被害人不知道反抗或者无法反抗。
猥亵是指为了满足某些性需要在用除性交以外的方法或手段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可以是男性对女性,男性对男性、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猥亵通常是抚摸、强吻、强行搂抱或者手淫、涂抹污秽物等等。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我们通常认为不构成犯罪。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他人和妇女的意志,是在他人和妇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主体上看,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是男性或者女性都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现实案例的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罪和其它犯罪构成相似的犯罪,如强奸罪和侮辱妇女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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