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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的许可模式的转型

2018-01-22郑天茗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音乐

郑天茗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雅安 625000

“音乐作品”这一法律概念,是体现在著作权权利语境下使用。并且在法律语境下,“音乐作品”不能理解为我们寻常听的“音乐”,如小苹果。实质意义上而言,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是“蕴含在这件作品中,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没有版权的音乐,你可以演唱,修改,或者把版权买到自己手中,用来获利,发表,这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歌曲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原创者或者原创者授权的法律范围内的著作权享有者。

一、什么是音乐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那么狭义上讲,音乐著作权是指各类音乐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围绕着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产生的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音乐作品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是各国都接受的基本原则;音乐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要能够固定于某种物体上,并能重复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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