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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之比较

2018-01-22沈冠林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沈冠林

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一、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功能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所涉及到的很广泛的内容的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所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其中的约定的情况下,相应的民事责任要被当事人所承担下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两大法系对缔约过失责任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见解,我国《合同法》方面认为缔约过失有其相对应的制裁和相应的担保的功能,这种看法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有着保障合同的债权,维护其中进行的交易和相对应的秩序作用,是履行合同法的重要的保障和特别的形式,也可以发挥不履行合同和不符合其中的规定的要求,所以对《合同法》的履行扮演补充的角色。但是英法美系就不这么认为了,他们认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不应当具有制裁和相应的担保的功能,而是应该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因为这种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直接损失。他们还觉得当事人不必要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方合同签订中之后,要不要履行或者是履行多少其对应的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做出自己想要的选择。如果相对应的当事人在自己的思考和评估之后了解到违约比履行合同可以带给自己更多的利益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毫不犹豫的违约。

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归责中的对应原则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原则它具有很高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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