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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思考

2018-01-22孙冀宁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法律

孙冀宁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当前劳动合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劳动合同解除作为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切双方利益的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平衡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我国现阶经济发展以及推动我国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解除限制的认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自己想要跳槽的情况下,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单单从法律条文上,就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的约束远远小于保护,而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也小于限制,这就在一定的层面上体现出了一种不平衡性①,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的法律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过于宽松。如果劳动者恶意利用这项规定,就会给相对方即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辞职时无需说明解除理由,也不用给用人单位解释其他法定事由,也无需承担任何代价。之所以规定劳动者要提前三十日,是《劳动合同法》制定者希望用人单位能通过这三十日找到其他劳动者弥补前任离职带来的空缺,使用人单位的生产不受到劳动者辞职带来过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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