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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与类型

2018-01-22韩梅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韩 梅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我国对于交通肇事罪判定为过失犯罪,最早是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案中提出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相关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对“逃逸”做出准确的判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解释说明,在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中,对其解释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针对此情况,笔者以现有观点为基础,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就是依照法律对此种行为进行理解与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做出符合法律常识的解释,如果认识上出现了偏差,那么也就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解释与认定。

(一)“逃逸”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在刑法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指的是怎样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法律规定理解释“逃逸”行为。因此,要想得到“逃逸”的实质,就要明确交通肇事罪的解释。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指的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导致人员重伤、甚至死亡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行为。

(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实质,指的是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的规范不相符,基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这一原则,因此可在与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中找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我们都知道,所谓的违法,违反的是以规定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而不是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因此,这里所指的交通运输法规就是其中的义务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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