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香港特区的适用问题
2018-01-22陈友春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法律
陈友春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26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是由联合国制定的为了统一协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国际性公约。CISG在1988年1月1日开始生效,至2018年6月,CISG已经在全球89个国家生效,在调整各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使国际货物交易具有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于1986年12月1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正式核准书,因此CISG从其生效之日起在我国生效。由于我国在递交核准书时仅对该公约作了两项保留,并没有对其他事项进行保留和声明,尤其是在多个领土单位及多个法律制度的适用问题。①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回归以后根据“一国两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继续施行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关于CISG是否适用于香港的问题多次在香港司法界和学术界有探讨,不过大多倾向于CISG不适用于香港的意见。②甚至,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秘书处在第二届亚太司法峰会上也表示CISG不适用于香港。③虽然如此,由于我国在递交核准书时所做的保留及声明并无明确的排除香港特区的适用问题,依然有必要根据CISG的规则探讨香港特区在CISG的地位。
一、CISG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争论产生
香港特区在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行使主权之前采用英国的法律,虽然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都加入了CISG,而英国一直都不是CISG的缔约国,因此香港特区在回归之前一直都不适用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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