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楚某案看羁押必要性审查现实意义

2018-01-22王魏帅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王魏帅

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蒙城 233500

一、对本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分析

(一)主要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在本案中,通过对案情的判定看楚某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此项法律标准,对楚某变更强制措施。

(二)情节分析

1.法益情况思考

在我国刑法中,所提出的法益是指我国刑法保护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在本案中,楚某多次在医院哭诉、辱骂,打砸医院设施以及殴打医务人员,扰乱了医院的正常运营、医疗秩序,其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但是,犯罪嫌疑人楚某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楚某逮捕后承认犯罪事实,具有悔罪情节。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楚某在取保候审后不会有进一步犯罪的行为,变更强制措施后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

2.主观方面评估

主观方面评估,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犯罪的结果以及行为所表现的态度等综合评估。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楚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只是为女儿刘某讨一个说法,不是主观情节严重的恶劣犯罪,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楚某已与县妇女儿童医院达成协议,进行和解,取得了医院的谅解。此外犯罪嫌疑人楚某长期患有严重性贫血症和精神疾病,身体状况不好。

3.客观情况考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楚某女儿刘某因多次手术和治疗,已花光全家所有积蓄,欠下巨额债务,家庭相对困难。……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