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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2018-01-22李素敏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银行

李素敏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伴随着信用卡行业的腾飞,恶意透支型行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率也逐年上升。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条件把握不一,证据标准不同,使得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面临着或“难以归罪”或沦为银行“索债工具”的困境。主要困难在于,一是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二是客观上催收流于形式,取证粗浅。

一、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困境及审核重点

(一)发卡银行审核不严

虽然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标准的认定却实难把握,单就“明知”这一点该如何确定,就存在诸多分歧。按照一般信用卡发卡流程,关于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是需要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确认核实的。而现实情况是,为了扩大市场占有额,一些发卡银行将发卡任务下派到个人或其他机构,而为了完成发卡任务,相关机构及人员帮助申领人伪造假的工作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已是人尽皆知的事实。不仅如此,随着线上发卡业务、电子卡业务的不断扩大,这一审核更是日渐虚化,申领人仅需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便可申领信用卡。某种程度上对于发卡行而言,此举无疑扩大了市场占有额,但这也为日后的犯罪埋下伏笔,更在侦查机关取证时,造成了该部分证据因系伪造或流于形式而无法采信的情况。笔者认为,信用卡不同于一般的借记卡,本就依赖于“信用”而生,更应该认真核实申领人真实、客观的经济状况,对此发卡银行应当从严、从实审核,而不能为了一时业绩,为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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