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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2018-01-22张岩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法律

张 岩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内涵

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不以单纯一个要素机械地判断准据法适用,而是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主客观联系的因素以及具体情形,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来判断该案件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从这一含义看,该原则的根本点在于以法律关系与特定法律的内在联系为着眼点,力求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寻找对每一种法律关系最为合理和最为适当的法律。可以发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的优势就是具备很大的弹性,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法院对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进而确定某个地方和案件事实的最密切联系,那么就将该地方的法律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司法适用的问题

起初,在冲突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所以被谓以“帝王条款”或“至上条款”而倍受青睐[1]。但是在后来的实践运用中出现诸多问题和障碍,以下是笔者通过调取的40个典型案例进行的结果分析:

(一)最密切联系地不容易确定

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在司法审判中至关重要,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最大程度地运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与案件、案件当事人相联系的主客观因素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然而在在实际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对于案件最密切地的确定缺少法律的具体指引,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具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甚至在多个连结点中,只要有一个连结点在中国,法院就认为足以适用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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