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2018-01-22刘丽荣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黄 博 刘丽荣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1956年的特茅斯会议标志着"人工智能"学术概念的诞生,从此开辟了利用智能机器代替人类从事脑力劳动的新纪元。此后,显著减轻脑力劳动和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成为可能。人工智能不但在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在法律层面也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的概述
人工智能的概念从被提出至今,没有一个精准的定义。但学者普遍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发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技术学科。①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维斯顿教授对人工智能的定义是: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的工作。若计算机去做以前人类去做的事,那么,人工智能人格问题也就此产生了。
二、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法律人格,即未来人工智能是否可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我持有否定的态度。我认为这不但妨碍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而且受损害者则是机器人的拥有者,进而使人工智能科研家们丧失对其制造商品的积极性。但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在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法律人格”的问题上,也同样具有它对人类的有益之处。
(一)将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人格”的合理性
1.方便于人类,促进法律职业的改革
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近年“智能律师”的出现给法律咨询者提供极大的方便,咨询者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更多的有用信息,而且与一个小时要几百元的人工律师相比,简直是即经济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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