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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视野下的罪犯分类

2018-01-22张振亚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分类

张振亚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长久以来我国监狱以安全为前提,以维稳为理念。对罪犯矫正侧重不够,在罪犯分类方面更是一块短板。在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倡导矫正罪犯的浪潮中,我国也应该拿出积极的姿态去学习改正,只有这样,监狱才能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合格产品,使之出狱后不再危害社会。

一、以矫正为理念对罪犯分类的意义

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定》第67条规定:(a)将由于犯罪记录或者恶劣个性、可能对人发生不良影响的囚犯,同其他囚犯隔离;(b)将囚犯分类,以便于对他们所实施的待遇,使他们恢复正常社会生活。该条规定了对罪犯分类的目的,以此为基础来了解对罪犯分类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教育改造目的

目前我国对罪犯的分类体系比较粗放,没有按照矫正需要对罪犯分类,所以在矫正方式上也以我们常见的、熟知的集体上课的方式进行。所以在矫正效果上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几率比较大。通过以矫正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分类有利于实现行刑个别化、矫正个别化,对罪犯提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同时研究表明并不是所有的罪犯出狱后都会犯罪,而且正如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李斯特所言:”矫正可以矫正的,使不可矫正者不使之为害。”这句话虽然说得有些绝对,但也反映了有些罪犯的矫正难度大,如果在监禁过程中适用统一的矫正方法,必然是无法收到我们所预期的矫正效果,而且只有有针对性的对罪犯进行矫正,对那些刑满释放重新犯罪率高的罪犯进行高强度矫正,对危险性小重新犯罪率低的罪犯进行轻度矫正,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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