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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研究报告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担保人借款人审理

周 晗

(310018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 杭州)

一、审判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样态

通过查阅案卷、旁听庭审以及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流,笔者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呈现以下样态:

(1)案发数量多。在协助登记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发率相当高——平均三个案件中大概就有一个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案涉人员在不同的案件里重复出现。查阅案卷发现,在标有不同案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卷宗内,同一个人出现的次数会很多——在这个案子中可能是借款人,在另一个案子中就是担保人。

(3)“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只是借款人或担保人暂无偿还能力,以致被诉至法院。这种情形下,借款人或担保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

(4)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集中。与担保人多数不到庭相关的是,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而且,即便担保人提出抗辩,抗辩事由也大多集中在担保人欺诈担保、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责任免除、主体资格等方面。

(5)文书送达很困难。相当一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实现预期目的。私力救济的无效,除了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逃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多发的成因及防范

据笔者观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多发,主要归咎于作为出借人的银行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和监管义务。

1.银行作为借贷的主体一方,防范意识较差、监管不严格

(1)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诚信程度、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导致“担保”方式形同虚设。

(2)疏于对办理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实际用款人是否一致的考察。借款用途大部分借款人写的用于工厂生产,或者农业生产经费,但是实际上部分贷款用于赌博、炒股等高风险的用途。

(3)疏于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后期的跟踪调查。前期对借款人的资金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审查都不错,但是后期可能因为天灾人祸,导致个人或企业的资金流转不灵,导致无力偿还借款。

(4)管理清欠的贷款不及时,导致诉讼时效过期。银行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案件会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被驳回请求。

2.贷款程序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担保人重复担保,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如笔者上述所总结的特点所言,经常出现重复担保的情况,这其实也是担保流于形式的表现。而这种常见的现象,银行往往是不会太在意的。

(2)给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主体违规借款、担保。信贷人员为保障自己的利益,给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办理手续时弄虚作假,有些人用不动产进行抵押,但是并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最终导致银行利益受损。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人权益的保护

生活中经常能听到一些悲剧——某某替某某担保,把身家财产全部搭进去,这辈子白忙活了。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除去担保人恶意担保外,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针对担保人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保障。

对于需求方,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这个大环境下,物价也随之提高,各大企业更是坐地起价。而共享经济为需求方提供的服务,往往低于市场企业价格,这时选择共享经济下的商品和服务,对于需求者来说是有利的。以首都北京为例,在非高峰期的时段打车走十公里的路程,需要花费四十分钟的时间成本和34元的人民币资金成本。现在共享经济下推行的滴滴打车却只要二十五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共享经济带来的优惠就成为了需求方的额外收益。

(1)从担保人自身角度出发:能不担保尽量不去担保,如果发生必须要担保的情形,那么担保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所承担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以此避免连带责任保证造成的悲剧。

(2)从银行角度出发:在担保人做出担保行为,在合同上签字之前,应当明确详细地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避免担保人由于自己的主观失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从法院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尽量做到原被告双方的利益权衡,虽然这一点是审判员的本职工作,但是接触到同类的案件多了之后,很容易形成误判。如担保人如果存在欺诈担保的情况,但没有充足的证据,法庭需要给予这样的人足够的耐心,以保障少数人的正当权益。

四、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存在的弊端

1.审理周期长

大部分金融案件涉及多被告,且很多被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留的地址和被银行起诉时留的地址是不一样的,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接收法院寄送的文书,以此拖延诉讼进程。故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办法,该方法既耗时又耗力,大大延缓了法院审理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再提起管辖权异议。那么将会更加麻烦。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可能会达到两三年之久,审判的质量和效果会大大降低。

2.基层法院为了降低上诉率,在审判的过程中有时并未切实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适当缩短审理的周期以确保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在审理的同时还要充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然这对法院的要求大大提高,但为了实现普遍的正义,司法机关的确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五、结语

以上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以及其中涉及系列问题和解决方案,都是笔者的一些看法,尚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虽有“存在即合理”一说,但笔者认为合理化的前提是权益的充分保障,只有充分考虑到了各方的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

注释:

①特指企业或者个人向银行借款,后因未能如期还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即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参考文献:

[1]茹作勋.典当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律适用,2016.

[2]戴天华.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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