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调发展在经济法视阈下的重构探究
2018-01-22殷宁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0期
殷 宁
(100094 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
一、区域协调发展重构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区域协调发展的管理不够完善,存在诸多漏洞,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组织结构不合理。这是由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体制造成的,垂直的多级管理造成管理层过多,严重影响政策的执行效率,同时监管力度达不到要求致使在政策执行期间存在贪污行贿等现象,对区域协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区域发展不协调也是重要因素,不平衡的发展会造成贫富差距拉大,城市农村建设进度差异明显,破坏产业经济结构。
从工业化发展的早期到后期,我国的区域发展结构也由点轴模式向网络化模式转变,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是适应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但是在区域协调发展转变过程中受到了一些阻碍:各地区的产业结构相似度过高、地方产业的专业程度过低、区域冲突过于严重。
部分地区为了追求利益,没有将本地的优势资源加以利用,而不假思索的投入到高回报产业中去,导致各地区的产品相似度过高,严重影响了效益;同时因为经济发展的需求,需要多样化的产业链进行支撑,因此降低了地方对个体产业的投入,使得各个产业的专业程度有所下降,减少了创新型的产品的开发;区域冲突使得区域内部的竞争更加激烈,破坏了区域内部的平衡协调发展模式,加上地方保护政策的泛滥,对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造成巨大困扰。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状况,实现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进行重构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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