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律师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之探究
2018-01-22董浩晴胡丽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0期
董浩晴 胡丽娅
(1.430040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 2.430024 武汉市江汉区汉兴司法所 湖北 武汉)
一、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或法律公益性组织、政府组织的法律服务人员,为全体公民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免费或者低价的法律服务。由此可见,公共法律服务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专业性
公共法律服务属于法律服务,其性质是应当符合一般的法律服务所具有的专业特征。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的一部分。
(二)特殊性
从供给主体来看,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共性,其提供者毫无疑问应当是由有权机关或者其授权主体所承担与提供的;从供给方式来看,公共法律服务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无偿、廉价的法律服务,其与一般法律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追求法律服务的社会功能。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服务对象是基层群众,特别是经济困难、弱势、边缘化的群体,由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从供给对象来看,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普遍性,其对象是全体公民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公民。
(三)基本性
基于对社会秩序及公平公正的需求,法律服务在帮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现其正常权益、维护其经济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政府主导性,需要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支持。
